第一章 绪论
1.1999年国庆放长假,受聘于上海某公司的黎民准备与妻子趁假期外出旅游。黎民在晚报上查阅了不少旅行社登载的广告,决定选择新江旅行社提供的昆明大理五日游。于是黎民在9月25日亲自到新江旅行社办妥了手续,预约旅行时间为10月2日上午飞机去昆明,10月7日上午飞机回;在云南期间有进口空调大巴接送至旅馆及各景点;住宿条件为三星级宾馆、双人房;旅行社承担第一门票及三餐,每日餐费为50元/人;旅行社为每一名游客提供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2万元;每人费用为4500元/人。黎民当即付款9000元。9月30日,旅行社与黎民又进行了确认,并告之具体起程时间。 10月2日上午,参加旅行的游客来到指定地点,应到45个人(包括一名导游),实到44人,有一位叫万林的游客因昨夜搓麻将突发脑梗阻死亡。大家来到机场,不料由于机场有大雾,班机推迟了两小时才起飞。到昆明后,游客在机场又等了近两小时,才开来了一辆国产大巴,且未开空调。游客们表示不满,而司机则责怪是他们迟到违约在先。车至旅馆后,游客们发现该旅馆实为二星级,而且因旅游情况火暴,在双人房里均加铺一张。游客们提出不满意见,但一直未能解决。在以后几天的旅游中,游客对景点游览时间太短、三餐价高质次等颇为不满。10月6日,在去一景点游览途中,游客与司机、导游又发生争执。司机竟然殴打游客,将黎民等三人打伤并摔坏了黎民的照相机。后在当地警方的干涉下,司机被治安拘留。结束这次不太愉快的旅行回到上海后,游客们纷纷向新江旅行社和消费者协会投诉,黎民等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及其保护(法律责任)。 解析:
⑴黎民等游客与新江旅行社约定昆明大理五日游,这是合法行为,引起了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劳务法律关系的发生,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⑵10月2日上午飞机误点是因机场大雾,是自然现象引起了乘客与航空公司的运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时间延后)。这种绝对事件往往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当事人都无过错,所以任何一方均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⑶游客万林在旅行前死亡,他与旅行社的旅行劳务法律关系随之终止,他的死亡不是他自己和旅行社所能决定的,是绝对事件,没有法律责任。
⑷游客们到达云南后,旅行社未提供原先约定的住宿、就餐及出行条件,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约定过违约责任,就按约定做;若没有约定,按照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也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等法律责任。
⑸司机殴打黎民等三名游客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受到法律制裁。
⑹受伤的游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本案中以上两个事实均已出现,所以引起了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受伤的游客也可直接要求新江旅行社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导游、司机都是旅行社的雇佣人员,他们在行使职务时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承担后果。
2.王平与张真系朋友,1998年2月,张真因结婚需要钱,遂从王平处借款5000元。张真结婚宴请一些好友。在宴席上,其他朋友对王平开玩笑讲:“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借什么,干脆给张真算了”。王平也随口讲:“算了就算了”。张真遂笑着讲:“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后,王平因事需要用钱,向张真催还借款。张真对王平讲:“这钱你已当着大家说
过送我的,不用还了,现在怎么又向我要?”王平向张真解释,那是他随口开玩笑。张真表示,他是当真的。王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真归还借款。 [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王平有赠款的意思表示,张真有接受赠与的表示,且借款已实际给付,此赠与关系合法有效,故依据《民法通则》第5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平的诉讼要求。王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57条之规定,判决张真在判决生效5日以内归还该笔借款。
3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 )。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答案:A B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但是,委托或聘任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多选)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 ACD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1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答案C。本题测试合伙企业的出资与经营期限。 5.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单选)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本题测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具体见《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
6.下列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多选) A、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B、合伙人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得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归合伙企业 C、合伙人通常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案:A C D
本题考合伙事务的决定和合伙人的义务
注意:与《公司法》当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区别
7.甲与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内实施的下列行为哪些是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多选)
A.自行决定一次向某广告公司(不知情)支付广告费5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某公司(不知情)签订5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妻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答案: CD 考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38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选C、D项。
8.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在合伙企业无力偿还丁的借款的情况下,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 多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 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BC。本题测试合伙企业债务的偿还。
9.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乙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货物一批,应付货款1万元。甲的这一付款义务,可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多选) A.甲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
B.甲以对该企业享有的2万元债权的一半相抵销 C.乙向该企业支付1万元,同时了结乙对甲的债务 D.甲以对乙的债权与该付款义务相抵销
答案:ABC。本题测试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0.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丁参加合伙,乙同意,但丙反对。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单选) A.由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答案:C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入伙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本题中丙反对,故丁不是合伙人,不分担合伙企业的损失。 11.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合伙人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多选)
A.甲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尚有大部分出资未缴付 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参加了另一同类经营的合伙组织 答案:ABD。本题考查合伙人除名退伙的情形。解析:对于B选项“尚有大部分出资未缴纳”是否就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合伙企业是一种“人合”企业,高度依赖合伙人之间的信任,故只要其他合伙人对其丧失了信任,就可以一致决议而除名 12.甲是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B.乙可以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C.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合伙人 D.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答案:BC 。解析详见P66
13.程某和张某、李某于2007年8月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间该企业一直都经营得很好。2009年9月,李某因车祸去世,他除了有一个妻子王某外无其他亲人,且他和妻子结婚的时间是2008年底。如今该企业的经营前景乐观,李某唯一的继承人王某要求代替李某取得合伙人资格,继续共同经营该企业。程某无异议,但张某不同意,而合伙协议并未对合伙人入伙、合伙人资格继承等事宜进行约定,请问王某是否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1、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解析依据: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14.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 A.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其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提出建议;在企业利益受侵害时,可以向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合伙协议无约定的情况下,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15.胡同学2008年大学毕业后,由于未找到理想的工作,遂和同学陈某决定自己创业,后两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合伙做生意,两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红利。此后,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2008年底销售利润为16万元。现在胡同学要求分红8万元,但陈某认为两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所以合伙是无效的,而且也没有共同投资,不存在合伙关系,胡同学只是给他打工。请问两人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