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习题集合(6)

2020-05-04 12:11

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26.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后甲于9月1日交货,乙于10月1日付款。二人由于履行责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法院认定:甲构成迟延履行,但乙依约本应于7月1日之前履行,故也构成迟延履行。所以双方违约,各负其责。

问:法院的意见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无。乙的条件构成后屡抗辩权条件。 27.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也因此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是行使同履抗辩权 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 是行使留置权 D 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同一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没有先后之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有对方当事人违约在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本案中,借彩电和借手机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也不适用留置权因为不是加工承揽关系,性质不同不能行使抵消权。

28.甲、乙公司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在何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中止履行? A 乙公司年度报表中表明出现严重亏损,无法依约履行 B 乙公司被工商部门定为合同信用极差单位 C 乙公司已被其债权人提起破产宣告申请

D 原与甲公司合作良好的乙公司董事长已辞职,甲公司对新董事长不熟悉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不安抗辩权问题。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本题选项为ABC。

29.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答:不能。因为乙的行为没有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

30.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权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4、1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项为BD。

31.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答案分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欠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一台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参考答案:BCD

撤销之诉的地域管辖为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受益人(受让人),法院可追加其为第三人;债权人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33.甲欠乙债100万,乙、丙签订保证合同。后甲到期不还,乙请求丙还钱。问:丙能否拒绝?

答:合同未说明,所以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不能拒绝。

34.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购销款项为30万元,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乙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8万元给乙,乙予以接受。问:该定金合同何时成立?定金数额是 多少? 答: 6月15日成立,数额为6万元,多出的2万元款项乙应返还给甲,连同同期银行利息。 分析:这是由定金合同的实践性和限额性所决定的

35.甲、乙订有一合同,后甲交10万元定金与乙。设:

A:甲违约,应如何处理定金? B:乙违约,应如何处理定金?

答:A.10万元归乙;B.20万元归甲。

36.下列合同,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合同权利的有: A.某剧场对其与著名歌星王某签订的演出合同所享有的债权 B.由于张某委托王某外出办理其私营企业的销售事务,王某对张某所享有的债权 C .王某卖出一台电视机,其对买受人李某的债务 D.某商业银行对贷款人陈某的到期未还贷款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涉及可转让的合同债权问题。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本题中,选项A 中剧场对其与歌星签订的演出合同所享有的债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权,依其性质不得转让

37.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对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 .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 .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答案:ABD

38.甲欠乙债10万,甲、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并通知乙,乙未置可否。后丙交付10万与乙,乙接受。问:债务承担是否有效? 答:有效。

39.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一债务,则: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事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笫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特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40.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

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

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 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 答:AC

解析:如果提存期间发生意外损失,由债权人负责。债权人不领取空调,五年后归国家所有

4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问:谁可以解除合同?假设中乙农场虽在夏季遭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 答案:甲、乙二人均可。基于不可抗力。均无法定解除权。未导致目的不能实现。

42.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8月8日,甲约乙看瓶,当面表示要赠瓶给博物馆。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可以。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43..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礼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履约过程中中方因故交货迟延,至温哥华港时间是12月26日。 问:加方能否解除合同?

答案:可以解除。构成根本违约。

44.甲与乙订立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返还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解析:难点在于要记住,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是要将定金原价返还的,“6+4”的意思,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金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1.甲教授完成一本学术专著,现有以下人员主张自己也是该书的作者。其中谁的理由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

A 乙主任:“我曾经为该课题申请经费进行了组织协调,并主持过这个课题的研讨会” B 丙研究生:“我曾经为甲教授的这项研究查找资料,还帮他抄写过一部分手稿”

C 丁讲师:“我曾经撰写过该书的两章,尽管甲教授后来对这两章作了较大的修改,但基本

保持了原稿的结构和内容”

D 戊教授:“甲教授在研究这个课题时,曽多次与我讨论有关的学术问题,我提出的一些意见已被他采纳” 答案:C

解析:作者指创造作品的人,创作的含义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一下辅助性行为均不视为创作: 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 2、提供咨询意见; 3、提供物质条件; 据此,本题应选C

2.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问题] 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

[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乐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

3.公民甲是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一日甲与好友乙在乙家探讨甲一近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极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走将其作品弃之于乙家垃圾桶。后来,乙将甲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乙名发表。

问:乙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解析: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著作权属于作者。甲丢弃的只是作品的一份文字载体,但其丢弃并不能等同于放弃著作权,虽然作者表示弃之重写,但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

4.万象》杂志社为报道某市啤酒节盛况,派记者杨某去作现场采访报道。杨某拍得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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