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解除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合同法195条) 4.送出的礼物能要回吗?
我的一位好友喜迁新居时,我送了一幅价格不菲的国画给他。今年,他与一公司发生劳动纠纷,竟将前往处理此次纠纷的我弟弟打成重伤。我很气愤,找到他,要他将国画还给我,可他说,送出去的东西,岂有要回之理。请问,我可以要回我送出去的国画吗? 解析: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5.请判断下述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系× ×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欲购从速,现货供应。” 解析:构成。有作出邀请,并形成约束的意思。 6.顾客甲在逛商场的时候看到一件心仪的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反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请分析:上述甲和乙的问话与回答中,哪些是要约邀请,哪些是要约? 要约邀请:前两句 邀约:后两句
7.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此案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农场没有理解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5条。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在此情况下
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8.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答:3月5日。不能 9.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甲与乙、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成立。乙为书面回信作出承诺。丙虽然未回函,但是用行动作出了承诺。 10.
甲于6月1日发出一要约(即合同文本且有甲之签名),6月5日到达乙,乙于6月7日作出承诺(即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当场交给甲。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甲、乙两公司自3月1日起开始磋商一贸易合同,最后就所有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甲于3月11日正式发出要约,乙于3月15日收到并作出承诺,3月19日到达甲。双方依要约中约定,3月25日在某市× ×大酒店会议中心由双方董事长正式签署了合同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设上题中甲、乙之意思表示往来均由双方业务代表以信件进行,要约、承诺完成后双方依约定于3月25日由双方董事长签署了确认书。问:甲、乙之合同何时成立? 答:6月7日;3月25日;3月25日
11.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假设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合同不成立;合同成立。 简要分析:
该题涉及到承诺的迟到问题。 承诺迟到的后果是:
1、原则上承诺无效,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
2、作为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12.汉江边上某县城中甲为一建筑工程公司,乙为一专事挖河沙的公司。6月1日甲、乙签订一买卖河沙的合同。合同约定(1)甲买乙河沙100车;(2)每车河沙价150元。问:该合同能否成立? 答案:成立
分析:该买卖合同有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四个主要条款内容,应当认为合同成立。至于质量、履行地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条款未明确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为这些条款可以补正、补充。 13.设上题中中合同订立后,在履行时甲主张合同中的“车”为东方牌大卡车的车皮,乙则主张应为本公司的农用四轮车的车皮。双方遂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独任法官丙认为:既然双方关于数量条款规定不明,现又存在争议,而数量条款又为买卖合同必备之条款,故应认定合同无效。问:丙的意见是否于法有据? 答案:于法无据
解析:一般而论,除当事人、标的两个条款外,其余条款的缺失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与生效。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条款,可以补充或补正。
14.设上题当中双方官司一直打到二审,二审主审法官丁认为,既然双方关于“车”的规定不明,应由双方补充协议解决。在丁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确认该车为农用四轮车。
问:双方补充协议是否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答:是的。
15.设上题中在丁调解下,甲乙双方依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丁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一条款写明:由乙公司负责用自己的车队将河沙运至甲公司。经查证:乙公司拥有的车队全部由农用四轮车组成。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 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有。
16.设上题中丁未发现买卖合同中另有条款,但在法庭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发现,甲乙公司所在的汉江江边有许多挖河沙的公司、个人,也有许多客户买沙。依甲乙订立合同时的行情,一个农用四轮车车皮的河沙价在140~160元之间,而一个东方大卡车车皮的河沙价在280~300元之间。于是丁在判决中确认:“每车河沙价150元”的“车”为农用四轮车。 问:丁的判决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有 17.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受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问:乙应对甲承担什么责任?
答:缔约过失中的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8.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1.5万元到中关村某电脑市场从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甲致电丙,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则乙、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设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问: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解析:有效;无效。追认的形式限于明示方式,沉默与推定均不为追认的方式。
19.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与知情人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无权处分而导致效力未定的问题。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定,欠缺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债权人同意的均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本题中,乙是欠缺处分权,故答案应为B。
20.李刚(12岁),其叔叔(30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台数码相机转赠给刘强。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效力未定 C.李刚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赠与数码相机 D .李刚在征得其叔叔同意后,可以赠与数码相机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赠与的效力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除了赠与人对接受赠与附有条件外,受赠人因赠与行为即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21.甲、乙订立合同,甲利用乙不知道市场行情的机会,捏造市场行情,高价将一商品卖给乙,后该商品价格猛涨,甲发现若按原有卖价履行对自己非常不利。于是,甲以自己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问:对甲的做法,应否支持?为什么?
解析:不予支持。因为变更、撤销权的权利主体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甲为欺诈方,不享有变更、撤销权。
22.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2004年4月2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2004年5月5日,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3.李某如要撤销该合同,应在何时之前行使? 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因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3、2005年5月5日。
23.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C
24.甲向某品牌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来后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该期间为1年,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本身即消灭,转化为有效合同
25.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B
[解析]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