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习题集合(5)

2020-05-04 12:11

答案:AC

解析:B属于违反了明示担保义务。

15.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 A 颜色不纯的白酒 B 口感不佳的劣酒

C 易醉人的高度酒 D 突然爆炸炸坏家具的汽酒(爆炸原因为气压过高) 答案:D

16.下列产品中存在《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有: A 损伤皮肤的化妆品 B 制冷效果不好的空调机 C 图像效果不佳的电视机 D 保温效果不良的暖水瓶 答案:A

17.小陈去年冬在A商场买了一件由B内衣厂生产的立牌保暖内衣后,穿了不到一星期,即两耳发红、发痒,胸部、背部、腿出现红色疹块。经医院诊治,确诊为皮炎,系穿着保暖内衣引起皮肤过敏所致。小陈为此花去医疗费用上千元,病好后,查找了保暖内衣的所有包装和说明,发现均没有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之事项。小陈通过有关部门鉴定,表明该保暖内衣不宜过敏体质者使用。 问:

1、本案当中,B内衣厂作为生产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什么义务? 2、若小陈决定提出索赔,他可以选择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答案:

1、违反了遵守质量标识制度的义务。作为生产者,对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本案当中,B内衣厂在保暖内衣的所有包装和说明中均没有指明过敏体质者慎用之事项,显然违反了生产者的这一义务。

2、可以向A商场或者B内衣厂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作为销售者和生产者,两者对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河北省某日化有限公司于1996年初研制了一种新型护发素,准备春节投放市场。在此之前,公司为了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扩大销售市场,决定先进行小批量免费赠送,然后整理反馈信息以决定产品的市场投向。1996年1月8日公司派直销员到河北省石家庄市12年居民区上门赠送小包装护发素达3000份。不久传来消息:有2200人使用了该护发素,其中4个消费者涂了这种新型护发素后出现皮肤过敏现象,严重的已送医院抢救。1996年1月28日,工商管理局的管理人员找上门来,指出有受害消费者投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公司法律顾问提出两点意见:1、向外赠送护发素小包装有3000份,有2200人使用,而只有4人有皮肤过敏现象,这么小的比例,只能说明这4个人本身皮肤有病症,与本公司无关;2、本公司的护发素属新型研制产品,尚未投入流通,依法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工商局查明这些小包装护发素上标有“防过敏”字样。

问题:你如何反对外贸易日化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19.消费者王某在某市A五金交电公司购买了一个长沙B电子仪器公司生产的电视机保护器。该产品说明称:安装该产品能防雷。一日下了一场雷阵雨,王某正在看电视考虑到已

安装有保护器,即未关电视。结果,电视机被击毁,电视机碎片击中王某导致其受伤。王某就此向消协投诉,经检查证实,电视机被击毁确实是由于电视机保护器有质量问题,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所致。于是,王某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财产和人身伤害的损失。A公司称电视机保护器的质量问题不是自己造成的,王某应该找B公司要求赔偿。 问:

1、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题分析:

1、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引起的产品缺陷责任。所谓产品缺陷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本案中,A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其产品说明书表明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状况,质量上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销售者理当赔偿。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31条的规定,消费者可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因此,消费者对索赔对象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A公司所称的“电视机保护器的质量问题不是自己造成的”的理由不成立,不能成为A公司不予赔偿的合法理由。A公司应当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2、法院应判令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赔偿后,有权向B厂追偿。

20.1997年6月9日,石某从甲商品批发店购买了4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甲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啤酒生产厂乙厂在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石某向乙厂索赔,石某遂把乙厂诉至法院,而乙厂则称自己生产的啤酒质量没有问题,且自己与石某没有合同关系。经过检测,啤酒爆炸是因为啤酒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问:

1、乙厂是否该赔偿石某损失?

2、石某能否直接向出售啤酒的甲商店请求赔偿?3、石头可以获得哪些损失的赔偿? 解题分析:

1、乙厂应赔偿石某损失。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即只要消费者证明:产品系缺陷产品;遭受了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且前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承担严格责任。至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不是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因此,乙厂应当承担责任,赔偿石某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生产者可基于下面三点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1]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2]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3]产品已过有效期。 2、石某能直接向甲商店请求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选择赔偿权。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石某与甲商店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理所当然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但销售者承担责任与生产者不一样,销售者承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本案中,经检测,造成石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甲商店不存在过错。这虽然不能免除其对石某的赔偿责任,但甲商店如果赔偿了石某,事后可向乙厂追偿。

3、石某受到的伤害致使石某失明,视力残疾,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甲商店或乙厂应当支付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21.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A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问:A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分析: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本案原告使用的化妆品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亲友私自从厂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此外,A厂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当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因此A厂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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