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掘资料整理
第二十一条 发掘资料整理
发掘资料整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已经建立的田野发掘档案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发掘品进行整理,最终建设起包括各种记录资料档案和实物资料在内的完整和系统的资料库67。二是通过遗物的文化面貌角度检讨田野期间有关遗迹间相互关系和遗址堆积过程的判断。
1, 全面清点核校田野发掘期间的采集记录和遗物。 2, 按出土单位整理遗物。
①据不同材质特点,对遗物进行清洗、修复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68,使之可以长期收藏保管。
②数量大、不能复原的遗物69进行各种属性角度的观察70和观察结果的分类统计与记录(见附表?——?)。 ③完整或可复原器物以及特征品71进行各种属性的观察,将观察结果依器物的制作、使用(转用)、废弃和埋藏后过程分别予以记录(见附表?)72。 3,发掘资料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73、照像、拓片几种形式。可视需要选择,但一般一件标本应有文字、实测图和摄影三种方式的记录。
4,向受委托专业实验室或专家送检样品。动物遗存的检测一般应有种属、性别、年龄、数量的鉴定和统计;植物遗存及环境样品的检测一般应有种属、数量的鉴定和统计。
5,根据类型学原理检讨田野期间有关遗迹单位间相对关系的判断,写出整理工作总结。 6,经整理的遗物一般按出土单位保存74。如需采取特殊保存措施的,按要求处置。 6768
根据《规程》应当是管理性技术文件的认识,兹将室内整理的工作目的设定在完成资料库的建设。 易损遗物的处理应格外小心,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69
如陶片等。原则上,这里的遗物也应包括自然遗存。但考虑到自然遗存分析技术的特殊性,以第4款对其做了专门规定。 70
所谓属性,指可观察到的遗物的各种物质特征,如:材质、颜色、重量、数量、尺寸大小、形状、部位、表面纹饰和痕迹等等。对遗物除了肉眼观察外,视需要可借助仪器设备进行各种深入分析。一般情况下,至少要求对全部出土遗物都做肉眼的观察并记录观察结果, 71
指“标本”。 72
这里对遗物依照“生命过程”或“技术链”进行过程的观察和记录是建议性的,是否作为正式要求写入《规程》,请予研究。但,过程式的观察记录较传统的相对强调对形态特征的观察记录在提取系统信息方面更全面和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当然,进行这类观察,要求观察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如对石器或陶器等遗物的制作、使用等方面有专门研究心得。反之,也可从这个角度促进研究水平的提高。
此外,上述关于数量大、不能复原遗物的多角度分类观察的要求,实际上也包含了过程式的内容。 73
绘制器物实测图的传统作法是按比例缩小绘图,如一般采用1/2或1/4比例。这种作法可基本满足对器物形态观察的记录要求,但欲将器物上保留的反映制作、使用的痕迹等也表现出来,则因图幅小而困难和不准确,事实上,即便在反映形态特征上,缩小的图也不十分准确。因此,建议采用国外的一般作法,即按器物原大测绘。
绘制器物图的过程,也是对器物详细观察分析的过程。而测图,实际上就是利用一套形象符号将观察结果表现出来。为了使这套符号可以为其他人理解并彼此交流,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74
在各级管理机构或研究机构中,普遍存在忽视发掘资料的收藏管理的现象。过去,很大程度上是经费方面的原因所致。随经济条件的好转,这方面的困难可逐渐克服。更重要的是,发掘得来的资料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妥善保存,同时,这也是不断对其进行学术研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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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遗迹单位汇总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如各类统计表、鉴定检测结果、《器物登记表》、《单位出土器物(标本)编号表》、照片、拓片等以及整理工作总结,连同单位发掘记录成完整档案。为便于档案的管理查询和进一步研究,可建立电子数据库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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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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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发掘成果刊布76
第二十二条 发掘报告
田野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写、发表发掘报告,是考古工作者的学术责任。 1,考古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和准确无误地发表资料。
2,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遗址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和发掘方法;文化堆积;遗迹与遗物;有关专业技术报告;作者认识等。
①文化堆积的资料发表应以客观反映文化堆积的形成过程为原则。
②遗物资料的发表既要有对个体的详细观察描述,也应充分反映遗物间及其与出土单位的共存情况。
3,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
第二十三条 发掘成果的其他刊布形式
利用专题展览、新闻报导等形式,使公众及时、客观地了解考古成果,是考古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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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掘报告是成果发表的主要形式,但还有其他形式。因此改原《规程》“发掘报告编写”为“资料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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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发掘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掘资料管理
1.文字、绘图、照片和实物等各类资料都是国家的科学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严防损坏和遗失,任何个人无权私自保存。
2.实物资料应与登记表所列项目相符。文字、绘图、照片等资料应与档案袋、登记册所列项目相符。
3.移交和接收各类资料必须有清点交接手续,并作出必要的记录。
4.所有实物资料的处置,应在考古报告发表之后,由发掘单位提出方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进行。
5.对需要长期保存的遗迹或墓葬,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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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文化部。各类特殊遗存的发掘可参照本规程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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