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牌的方式允许范本次登机,但表示并非以后均可登机,范进因此放弃乘坐此次航班。9月15日范进在“人言报”记者陪同下持宇航机票登机再被拒绝。
2008年12月9日,范进以侵害人格权为由向某市某人民法院起诉宇航、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请求判决宇航停止拒绝其乘坐宇航航班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因拒绝乘坐航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判决中国旅行社总社中旅大厦售票处与宇航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范进的诉求是什么?涉及哪些法律领域?与合同法有什么关系? 2、其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3、据此写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七:合同主体资格
重庆科慧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慧隆公司)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9月8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同日,科慧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佑全将该公司新筹建中的厂房维修工程承包给自然人刘祥太,双方签订了厂房维修承包协议。厂房维修工程完工后,科慧隆公司与刘祥太口头约定,由刘祥太帮助组织人员到原告厂区,从事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工作,工资标准为每人70元/天,杂工的劳动报酬由科慧隆公司与刘祥太统一结算后,再由刘祥太转付给其他杂工。2010年10月19日,朱学高经刘祥太介绍到科慧隆公司处与刘祥太一起从事杂工工作,2010年12月26日朱学高在平整安放变压器的场地时受伤。朱学高于2011年3月5日向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科慧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11年4月12日,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渝荣劳仲案裁字(2011)第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朱学高与被申请人重庆科慧隆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10月19日起至今劳动关系成立。
科慧隆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其发包行为合法,且朱学高系刘祥太的雇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其员工,遂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学高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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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区别何在? 2、不同的合同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
3、本案中,科慧隆公司、刘祥太、朱学高是什么关系? 4、厂房维修与平整场地及其他杂工工作有什么关系?
案例八:处分共有财产效力 原告:甲
被告:乙、丙、丁 第三人:银行
甲与被告乙系夫妻关系,与被告丙系表兄妹关系,被告丙与被告丁系夫妻关系。甲与被告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位于某小区房屋一套,所有权人为被告乙,共有人为甲。2008年4月1日,三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一女子冒名顶替原告,使用伪造的原告身份证,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被告乙将上述房屋出卖给被告丙、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房屋现在的所有权人为丙,丁为共有人,但该房屋出卖后一直由原告与被告乙使用。2008年7月5日被告丙、丁将该房屋抵押给某银行。2009年1月3日,原告发现房屋门锁被换,无法入住,后到房管部门查询方知上述房屋被被告乙私自出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与被告丙、丁签订的2008年4月1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但是对设定在该房上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存在较大争议,若抵押权无效后如何进一步维护银行的利益。
问题:
1、本案存在哪几种法律关系? 2、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银行有什么权利?其权利如何实现?
案例九:合同主体
2011年1月,被告马骥与被告重庆体彩中心签订中国体育彩票竞彩加盟合同,并开设了编号为02606的体育彩票竞彩店进行体育彩票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马骥雇佣了被告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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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被告谢鹏在其体育彩票竞彩店中从事彩票销售工作。向羽在网络上利用QQ聊天工具建立了欧鹏K城竞彩群。此后,向羽、谢鹏、原告李亮分别以自己的QQ号加入到该QQ群中。同年2月17日,李亮利用QQ聊天工具向谢鹏发送了六组彩票数据,谢鹏均表示已经按照李亮选中的数据出票。次日,开奖结果公布,李亮购买的彩票中第六组数据可获得中奖收益8.08万元。第二天,李亮到02606号竞彩店兑奖,但该店工作人员仅拿出了五张彩票,并声称找不到可以获得中奖收益8.08万元的那张彩票。李亮起诉要求重庆市体彩中心、马骥、向羽、谢鹏共同赔偿损失8.08万元。
问题:
1、本案中,重庆体彩中心、马骥、向羽及谢鹏、李亮之间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 2、“李亮利用QQ聊天工具向谢鹏发送了六组彩票数据,谢鹏均表示已经按照李亮选中的数据出票”,在法律上说明了什么?如何举证?
3、实践中,彩民经常委托彩票点工作人员代购彩票,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如小品)
案例十:格式条款效力 原告:郭美兰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
郭美兰到海淀支行北京医学院储蓄所存款。郭美兰填写好一张4000元活期存款凭条后,便将凭条和现金及存折交该储蓄所接柜员,该接柜员接过郭美兰所交的现金等手续后,对现金清点了两遍(手点、机点各一遍),见与存款凭条所填数额一致,即发给郭美兰一枚铜牌(十号),并将现金、凭条、存折交记账员。记账员记账后,将郭美兰储蓄款、存款凭条及存折一同交复核出纳员复核。复核中,复核出纳员提出郭美兰所交现金少2000元,与凭条所填金额不符,即退回接柜员,由接柜员告知郭美兰少2000元。郭美兰在现场查找和回家查找后仍坚持自己所交4000元现金无误,双方争执不下。嗣后,该储蓄员将款项封存,并将郭美兰所填存款凭条撕毁。此后,双方虽有接触,但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形成诉争。原告要求返还其4000元存款,而被告则以银行早有“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为由,拒绝承担储金短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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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银行 “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是否对银行和储户间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
2、 银行与储户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3、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各自权利义务是什么?
案例十一:格式条款效力
王某于2006年9月在便民超市购买了1500元面值的购物卡,以避免现金结算的麻烦。购卡后,王某发现在购物卡的反面上写着“本卡请于2006年12月底以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王某在消费几次之后,2006年10月,由于工作原因出差历时3个月,此间一直未使用此卡。2007年1月份,王某出差回来后到便民超市购物,在付款时,被售货员告知:该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查询,王某的购物卡上还余额900元。
王某找到超市经理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款。经理认为购物卡系是附期限合同,到2006年年底合同失去效力,超市不能退还余款。而王某认为合同虽因期限的到来丧失效力,但是自己仍享有余款追回权。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
问题:
1、凭购物卡消费合同属于哪类合同?适用何种合同规则?该合同效力状态如何?其合同权利义务有哪些?
2、“本卡请于2006年12月底以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应做何种理解?在法律上有何种后果?
3、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什么?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4、王某要求退换余款的诉求是否正当?其法律依据何在?
案例十二: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约,购买位于深圳华侨花园的一套房屋,总价为555万元,合同成立一个月内缴纳首付款180万元,张先生原计划贷款200万元。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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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庭审中,张先生提供了与妻子马女士的结婚证,并拿出两个房产证,显示两人名下已分别登记了福田区、南山区各一套房产。房主宋女士认为,两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张先生计划贷款落空不是宋女士的原因,合同不能解除,同时应按时缴纳首付。如果张先生执意解除合同,宋女士无义务退还15万元定金,并要求张先生承担经济损失8000元。
问题:请小组同学根据合同效力及合同解除之原理,在既有事实基础上,就本案怎么解决提出法律意见?
案例十三: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将自己在建的一栋十层楼中的一至五层售与甲公司,每平米2000元,共计1000平米,售价200万元。甲公司先支付100万元,余款半年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再付清余款,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按约定先付给了乙公司100万元。
合同订立三个月后,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该房屋所在地某城市建设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所有建筑工程以原合同建筑费用的50%计取上涨差价,乙公司报经房屋开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将房价调至每平米3000元。同时,乙公司告知甲公司仍按约定时间结清余款,并追加房款100万元。甲公司认为合同即已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乙公司无权收取多余的房款,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
1、原材料涨价,政府调整价格能否导致依法合同变更? 2、如何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3、涨价影响到合同变更部分涉及200万元还是100万元?
案例十四:商业风险或情势变更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市煤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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