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10)

2020-05-08 08:59

型,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距地面2.5m以下的照明设备应借助于工具才能开启。 8.3.6 嬉水池防电击措施

1 在0区内只允许用12V及以下的隔离特低电压供电,其隔离变压器应在2区以外(嬉水池区域划分见附录D的图D.1、图D.2)。

2 电气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在0区及1区内不允许安装接线盒。

3 0区内电气设备的防水等级不应低于IP38;1区、2区不应低于IP34。 4 在0区、1区及2区内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8.3.7 喷水池防电击措施

1 当采用50V及以下的特低电压(E L V)供电时,其隔离变压器应设置在1区以外;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变压器或装设额定动作电流I△n不大于30mA的漏电保护器(喷水池区域划分见附录D的图D.3)。

2 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1区内应穿绝缘管保护。 3 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8.3.8 霓虹灯的安装设计应符合GB19653的规定。

9 照明管理与监督

9.1 维护与管理

9.1.1 夜景照明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维护与管理办法。 9.1.2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夜景照明用电量。

9.1.3 各业主单位应根据管理部门制定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夜景照明运行、维护与管理制度,确定定期检查时间与内容,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照明设施的维护和安全检查,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及时安排处理建立技术档案。

2 运行维护应建立下列技术管理资料:照明设施器材明细表;不同开灯控制模式时的用电量和运行时间、参数等。

3 应建立清洁灯具检查灯具的投射方向、角度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宜按光源寿命规定的点燃时间定期批量更换光源;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9.1.4 各业主单位应根据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完善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

9.2 实施与监督

9.2.1 工程设计阶段,夜景照明设计图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本标准自审、自查。 9.2.2 夜景照明设计图纸自审后,应提交指定审图机构按本标准及相关标准审定。

9.2.3 夜景照明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实施。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

9.2.4 夜景照明设计质量验收依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9.2.5 设计选用的设备和器材的技术文件应齐全,选用的灯具必须具有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的检测报告。

9.2.6 施工及验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

附录A 大、中和小城市规模的划分和界定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模的分类,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称作特大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大于50万的城市称为大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由20~50万的城市称为中等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模的分类和目前我国城市规模的现状,本标准对大、中和小城市的规模作如下界定。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为50~100万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

附录B 半柱面照度的计算、测量和使用

考虑到本标准和CIE136-2000《城区照明指南》评价公共活动空间照明效果使用半柱面照度的一致性,在本标准中也采用了这一评价指标。

B.1 半柱面照度的计算。半柱面照度(SEMI-CYLINDRICAL ILLUMINANCE):空间一点上假想的半个园柱体表面的平均照度,可用下式或者数学上等效的公式计算:

I(C,?(1?cos?sc)cos2?·sin?·MF)Esc=? 2?(H?1.5)式中:Esc——此点上的半柱面照度,lx;

?——所有有关灯具对该半园柱体表面贡献的总和;

I(C,γ)——灯具射向计算点方向的光强,cd;

asc——包括光强矢量的垂直面和与半圆柱体的竖平面垂直的平面之间的夹角,如图B.1所示; γ——垂直光度角,度;

ε——入射光线与通过此点的水平面法线间的角度,度; H——灯具的安装高度,m;

MF——光源光通维护系数和灯具维护系数的乘积。

本标准中如未加说明,均指离地面1.5m处的半柱面照度。

灯具 半园柱体平的表面 I(c,r)与半园柱体平的表面 成直角的垂直平面

计算点

图B.1 计算半柱面照度时所用的角

B.2 半柱面照度的测量及使用

半柱面照度可用的照度计联接的专用光电池进行直接测量。 照度的最低点很可能在灯具的正下方,但是该位置上的人是移动的,而且时间很短。在计算最小值时,也可选附近的其他点。

鉴于半柱面照度在我国的使用尚不普及,其计算和测量也比较复杂,故暂时可代之以等值的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

附录C 评价非道路照明对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照明分级

据CIE技术报告No.115(1995)Recommendations for the Lighting of Road for motor pedestrian traffic(机动车和人行交通道路照明的建议)的规定,评价室外非道路照明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时,本标准表7.0.2-4中,道路的照明等级M1、M2、M3、M4和M5对应的道路状况见C.1表。

C.1表 道路的照明等级 道路描述 双向车行道之间有分车带分隔、无平面交叉、出入口完全控制、车辆高速行驶的高速路、快速路。 交通密度和道路布局复杂程度(1):高 中 低 高速行驶道路、双向行驶道路交通控制(2)和不同类型道路使用者(4)分隔(3)状况: 差 好 重要的城市交通干线、辐射道路、地区级分流道路交通控制和不同类型道路使用者分隔状况:差 好 不太重要道路的联络道、局部分流道路、居住区主要道路。提供直接进出红线并通向联络道的道路交通控制和不同类型道路使用者分隔状况:差 好 注:(1) 道路布局的复杂程度涉及基础结构、交通态势和视环境。应予以考虑的因素是: 一车道数量、斜坡 一标志和信号 进出口匝道、并线、三角地带等几种情况也应予以考虑。这部分在本报告第8章“交会区域照明”中讨论。 (2)交通控制指的是现有的标志和信号以及交通规则。 控制的方法是:交通灯、优先规则和标志、交通标志、方向标志以及道路标志。 这此设施没有或稀少的地方,交通控制被视为差,反之被视为好。 (3)可通过专设车道,限制一种或多种交通类型的使用从而实现隔离。当存在隔离时,可以认为适宜采用较低级别的照明水平。 (4)不同类型的道路使用者是,例好汽车、货车、慢速车辆人、公交车、骑自行车人和行人。 照明等级 M1 M2 M3 M1 M2 M2 M3 M4 M5 关于照明等级的选择

对表C1推荐的M1至M5五个等级,根据道路功能、交通密度、交通复杂程度、交通分隔状况以及现有的交通控制如交通信号灯进行选择。表C1是一些典型的例子。道路的描述很宽,使其可以解析为适合各国建议的不同要求。当作出某种选择时,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驾驶员、机动和脚踏自行车骑车人、行人均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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