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6)

2020-05-08 08:59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节能措施

6.1.1 应根据被照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所需的照度或亮度的标准值。

6.1.2 应合理选择夜景照明的照明方式。

6.1.3 根据夜景照明效果的需要,宜选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三基色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光源、场致发光膜(EL)等高光效和低耗能光源。 6.1.4 选用的功能性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60%,选用的装饰性灯具的上射光通比不应超过本标准表7.0.2-6的规定值。

6.1.5 照明设计时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按光源要求配置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镇流器和电器附件,达到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6.1.6 气体放电灯的线路其单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6.1.7 应选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合理开关灯光。

6.1.8 有条件的场所,宜蚕蛹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6.1.9 应建立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

6.2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6.2.1 本标准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采用功率密度值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 6.2.2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2.2的规定值。

表6.2.2建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LPD)

建筑物饰面材料 反射比 (ρ) 白色外墙涂料、乳白色外墙釉面砖、浅冷、暖色外墙涂料、白色大理石 银色或灰绿色铝塑板、浅色大理石、浅色瓷砖、灰色或土黄色釉面砖、中等浅色涂料、中等色铝塑板等 深色天然花岗石、大理石、瓷砖、混凝土等褐色、暗红色釉面砖、人造花岗石、普通砖等 注:﹡为保护E1区(天然暗环境区)不受照明的光污染,建筑立面不设夜景照明。 中等 小 0 0 ﹡﹡城市 规模 E1区 对应照度 (lx) ﹡﹡E2区 功率密度 (w/m2) 0 0 0 0 0 0 0 0 0 ﹡﹡﹡﹡﹡﹡﹡﹡﹡E3区 功率密度 (w/m2) 1.3 0.9 0.7 2.2 1.3 0.9 3.3 2.2 1.3 对应照度 (lx) 50 30 20 75 50 30 150 100 75 功率密度 (w/m2) 2.2 1.3 0.9 3.3 2.2 1.3 6.7 4.5 3.3 E4区 对应照度 (lx) 150 100 75 200 150 100 300 250 200 功率密度 (w/m2) 6.7 4.5 3.3 6.7 6.7 4.5 13.3 11.2 8.9 对应照度 (lx) 30 20 15 50 30 20 75 50 30 0.6-0.8 大 中等 小 0.3-0.6 大 中等 小 0 0 0 0 0 0 0 ﹡﹡﹡﹡﹡﹡0.2-0.3 大

7 光污染的防治

7.0.1 城市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防治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保证照明的功能和景观要求下,防止和治理夜景照明产生的光污染;

2 对刚开始建设夜景照明工程的城市应强调以防为主,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3 对已出现光污染的城市,则应将防止和治理光污染工作结合起来,同时防治光污染; 4 应做好夜景照明设施的运行与管理工作,防止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光污染。 7.0.2 光污染的防治标准

1 根据本标准2.8.7条规定的4个环境区域,确定防治光污染的标准值。

2 室外照明设施在居住建筑(含住宅、公寓、旅馆和医院病房楼等)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应表7.0.2-2的规定值。

表7.0.2-2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值

照明技术 参 数 垂直面 照度(Ev) 应用条件 熄灯时段前 熄灯时段后 环 境 区 域 (lx) E1区 2 0 ﹡E2区 5 1 E3区 10 2 E4区 25 5 注:﹡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1lx。

3 室外照明灯具朝居室(含住宅、公寓、旅馆和医院病房楼等)的发光强度应小于或等于表7.0.2-3的规定值。

表7.0.2-3室外灯具朝居室方向的最大发光强度值 照明技术参数 灯具发光强度 I 应用条件 熄灯时段前 熄灯时段后 环 境 区 域 (cd) E1区 2500cd 0cd ﹡E2区 7500cd 500cd E3区 10000cd 1000cd E4区 25000cd 2500cd 注:1 要限制每个能持续看到的灯具,但对于瞬时或短时间看到的灯具不在此例; 2 如果看到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应降低一半; 3 ﹡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此值可提高到500cd。

4 室外非道路照明对汽车驾驶员产生的眩光的阈值增量不应大于表7.0.2-4的对值。

表7.0.2-4非道路照明设施的阈值增量的最大值

照明技术 参 数 阈值增量 TI2) 无道路照明 15%基于0.1cd/m2的适应亮度 注:1 道路照明等级见附录C; 2 此值用于交通系统使用者在相关位置和视看方向,因非道路照明设施的光线引起察看基本信息的能力低时应用此限制。 M5 15%基于 1cd/m2的适应亮度 M4/M3 15%基于 2cd/m2的适应亮度 M2/M1 15%基于 5cd/m2的适应亮度 道 路 等 级1) 5 室外照明设施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或不舒适眩光。室外照明灯具的眩光可按表7.0.2-5中规定的灯具亮度L和出光面积A0.5的乘积数加以限制。

表7.0.2-5室外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值

安装高度(m) h≤4.5 4.5<h≤6 h>6 L与A0.5的乘积 LA0.5≤4000 LA0.5≤5500 LA0.5≤7000 注:L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所有出光面积(m2)。

6 室外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表7.0.2-6的规定值。

表7.0.2-6室外照明灯具的上射光通比的最大值 照明技术 参 数 上射光通比 应用条件 灯具所处位置水平面以上的光通量与灯具总光通量之比(%) 环 境 区 域 E1区 0 E3区 0~5 E3区 0~15 E4区 0~25

7 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亮度不应大于7.0.2-7的规定值。

表7.0.2-7建筑立面和标识面的平均亮度

照明技术 参数 建筑立面亮度 (Lb)﹡(cd/m2) 标识亮度﹡ (Ls)(cd/m2) 应用条件 环 境 区 域 E1区 0 E2区 5 E3区 10 E4区 25 被照面平均亮度 外投光标识别照面平均亮度;对自发光广告标识,指发光面的平均亮度 50 400 800 1000 注:﹡1 假设别照面为漫反射面,亮度可根据被照面的照度E和反射比ρ,按L=Eρ/π式计算出亮度Lb或Ls。 ﹡2 这些值除了在E1区的熄灯时段后应等于0之外,其它环境区的熄灯时段前后都适用。Ls值不适用于交通信号标识。 ﹡3 对于那种使用闪烁、循环组合的发光标识,在E1区和E2区里不应采用,在所有环境区域这类标识均不应靠近住宅的窗户设置。 7.0.3 防治夜景照明光污染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时,应对防治光污染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2 在设计城市夜景照明工程时,要严格按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的规范和设计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审查设计方案时,对光污染超标的设计方案不应批准实施;

3 根据夜景照明的对象特征和照明要求,正确选择和使用照明灯具,通过灯位,照射角度、照射距离和遮光措施的科学设计,将照明的光线严格控制在被照区域内,消除灯具产生的干扰光。

4 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夜景照明,广告照明和非重要景观区(或带)高层建筑的内透光照明。

5 制订防治光污染监管条例和办法,建立和健全防治光污染的监管机制,做好防治光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在夜景照明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光污染。

8 照明供配电与安全

8.1 照明供配电

8.1.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的选择供电方案。 8.1.2 夜景照明设备供电电压宜为0.4/0.23k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0.5km。照明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值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值的105%,低于其额定电压值的90%。

8.1.3 夜景照明负荷宜采用独立的配电线路供电,照明负荷计算需要系数应取1,负荷计算时应包括电器附件的损耗。

8.1.4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组别宜采用D/Yn-11方式。

8.1.5 照明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8.1.6 三相配电系统,各相负荷的平衡度宜控制在±15%以内。

8.1.7 三相四线配电,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室外照明线路应采用双重绝缘的铜芯导线,照明支路铜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8.1.8 对于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其配电回路应加设低水位断电措施。 8.1.9 单光源功率在200W以上者,宜在每个灯具处设置单独保护。 8.1.10 夜景照明系统应安装独立计量表。

8.2 照明控制

8.2.1 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设施应分区或分组集中控制,应避免全部灯具同时启动。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等智能控制方式,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8.2.2 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平日、节日、重大节日等不同的开灯控制模式。 8.2.3 系统中宜预留联网监控的接口,为联网监控或遥控创造条件。

8.2.4 总控制箱宜设在值班室内便于操作处,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3 安全接地

8.3.1 安装在人员可触及的防护栏上的照明装置应采用特低安全电压供电,否则应有防以外触电的保障措施。

8.3.2 安装于建筑本体的夜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仍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而远离建筑物的部分宜采用TT接地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就地直接接地。

8.3.3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GB50054的要求,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露电流的2.0~2.5倍,单灯剩余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mA,干线不宜大于500mA。 8.3.4 夜景照明装置的防雷应符合GB50057的要求。

8.3.5 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箱与控制箱等应采用防水防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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