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5)

2020-05-08 08:59

4 本条第4款规定了广场的建筑物照明应符合本标准5.1的规定,广场的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5.2的规定。

5 本条第4款规定了除重大活动外,广场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5.4.3 本条规定了交通广场照明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本条第1款规定了对机场、车站、港口和码头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为主的原则。广场的出入口、步型或车行道路及换乘位置应利用显目的照明标识,确保人流和车流畅通及安全。

2 本条第2款规定了铁路或港口的站前广场地面平均照度为10~20lx,在人流车流繁忙时可取20lx,在后半夜可降低一半。依据一是日本照明学会专题报告《道路.広场照明》,二是北京照明学会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

3 本条第3款规定了交通广场的机动车行驶区域的眩光限制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相关规定;广场上的建筑物照明符合本标准的5.1的规定;广场上特殊景观元素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5.2的规定。

4 本条第4款规定了交通广场应避免照明对行人和司机产生眩光以及对环境造成光污染。

5 本条第5款规定了交通广场不宜使用闪烁多变的动态照明,也不宜使用易与交通信号等的颜色相混淆的彩色光照明。

5.4.4 本条第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本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场位于商业中心,用于购物或休闲的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建筑、店头、橱窗、广告标识、道路、广场中的绿化、小品及娱乐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相互协调,并符合本标准5.3的规定。

2 本条第2款规定了商业广场地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20lx,最小照明不应低于7lx,最小垂直照明不应低于4lx。依据一是日本照明学会专题报告《道路.広场照明》,二是北京照明学会的《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

3 本条第3款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显色性的低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管型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 本条第4款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灯具选型除满足功能要求外,还要造型美观,具有较好的装饰性。 5 本条第5款规定了商业广场照明设计应为广场演出、商品交易会或庆典活动等预留电源和插座。 5.4.5,5.4.6和5.4.7条分别对纪念广场、宗教广场和休闲娱乐广场的照明设计原则作了规定。

1、纪念广场除满足本标准5.4.1的要求外,还应通过光和影重点塑造被纪念人或物的形象特征,营造一种沉静、凝重的光环境。

2、宗教广场一般位于教堂、寺庙或祠堂前,广场的照明除满足本标准5.4.1的要求外,应突出广场上宗教建筑或构筑物的照明,营造一种虔诚、深邃和神圣的夜景景观。

3、休闲娱乐广场除满足本标准5.4.1的要求外,休闲娱乐广场的照明方式应灵活,灯具应美观精致和隐蔽无眩光,营造一种幽静、舒适和愉快的光环境。

5.5 公园(园林)

5.5.1 本条提出了对公园(园林)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的要求,强调了既要考虑景观效,同时要与人的活动相结合,并规定了公园公共活动区的照明标准值。标准值参照了上海地方标准DB31/T316-2004《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

5.5.2 本条提出了树木照明设计的原则,强调了对树木的照明不应影响树木的生长,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树木上。灯具万不得已安装在树上时,应设置保护措施。

5.5.3 本条提出了草坪花坛照明设计的原则,强调了草坪花坛照明的目的是表现其草坪、花卉的自然美,因此对光的投射方向和显色性提出了要求,应防止灯光本身的色彩变化。

5.5.4 本条提出了公园水景照明的设计原则,强调了水景的照明要考虑水的反射效果,电器在水中的光效、安全性能,以及无水时的防护措施。喷泉的照明标准采用了日本照明手册提出的标准值。

5.5.5 本条提出了公园步行道照明设计原则,并强调了步道的照明考虑行人的方便和安全,因此限定了最低的照度值。

5.5.6 本条提出了公园公共设施照明设计的原则,并强调了照明应方便游人的活动。

5.6 广告与标识

5.6.1 本条提出了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广告标识有总的规划和安排,广告与标识是城市夜景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中对广告标识照明的要求;

2 广告与标识照明在夜景照明中期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建筑物夜景照明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应与夜景照明设计同步进行,否则既浪费能源有影响效果。

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性,达到白天和夜间景观和谐统一。

3 广告与标识昼夜都在起作用:白天其外观既要醒目又要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夜晚广告与标识的照明比其大夜景照明设施开启的时间要长因此尚需考虑广告与标识的照明单独开启式的景观效果。

4 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广告照明。 行政办公楼(区)居民楼(区),医院病房楼(区),是人们办公、休息、治病的场所,需要宁静、休闲、舒适,一般来说广告较为喧闹,因此不适宜设置。 5.6.2 本条对广告与标识照明标准作了符合下列规定:

广告与标识是通过人的视觉而感受其内容和艺术效果的,因而以亮度度量。

1 位于不同区域内的广告与标识照明的亮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5.6.2-1的规定:

表3不同环境区域内广告、标识照明的亮度最大允许值

区 域 亮度(cd/m2) E1区 <50 E2区 <400 E3区 <800 E4区 <1000 注: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2.8.7的规定。

表中不同环境区域的数据是按CIE的相关技术文进而制定的。各区域内的广告标识照明的最大亮度不允许超过规定的最大值,否则将会破坏广告标识的艺术效果、形成光污染而且浪费能源。

2 高亮度环境区域内不同面积的广告、标识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6.2-2的规定。 该表中的不同环境区域内,不同面积广告的最大亮度是按CIE第136-2000号技术报告《城区照明指南》制定的,表中只给出高亮度环境中不同面积广告的最大允许值,其它区域的树枝应乘以相应的系数。 3 同一块广告、标识照明面中的最大照(亮)度与平均照(亮)度的比值不宜大于1.5。

外投光广告已采用照度计量,内投光合资发光已采用量度计量。因广告画面而形成的亮度不均不受比值限制。

4 广告、标识照明的亮度与背景亮度的对比度为3~5的规定,主要考虑背景亮度取决于广告、标识所在的环境区域和周边亮度。广告、标识照明的背景亮度应参考不同城市、不同环境区域内的实际背景亮度。广告、标识照明的亮度过高则影响视觉效果,破毁环境、形成光污染而且浪费能源;过低不利于突出广告的作用。 5 广告、标识照明的溢散光应控制在20%以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第7章光污染防治条款7.0.2的规定。

外投光广告必须精心选择灯具的类型、功率、光束角、安装位置、投射角度和方向,严格控制溢散光,尤其是投向天空、道路、居室窗户的光。外投光、内投光和自发光的广告、标识照明的表面亮度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第7章光污染防治条款7.0.2的规定。 5.6.3 本条提出了广告与标识照明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表面亮度应符合本标准5.6.2条中的表5.6.2-1和表5.6.2-2的规定。

2 应根据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表面材质与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应与其夜景照明效果相谐调,具有较好的夜景和白天景观视觉效果。

广告、标识的种类、结构、形式很多一般都需要夜间的照明,照明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要根据广告的材质、形状、位置、和环境进行选择,照明是为广告服务的。 3 光色运用应与广告标识的文化内涵及周围环境相吻合。

夜晚,广告的文化内涵、传递的信息、通过与周围环境相吻合的、黑了的照明光色运用才能达到最好的视觉效果,不同的文化内涵需要不同的光色去烘托。 4 应选择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应选用显色指数大于80、发光效率大于50lm/W的光源;自发光的广告、标识宜选用发光二极管。 外投光的广告、标识是被照亮的,应反映广告、标识自身的真实色彩因此需要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为节约能源需选用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内透光、自发光的广告、标识是通过内部光源使表面直接发亮儿,表现广告、标识的内容,因此可选用相应颜色的发光二极管等地耗能光源。

5 广告、标识照明不得产生光污染,不得干扰通信、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为使广告、标识发挥最大的广告和标识效应,一般设置在交通便利、人流量大、视野开阔的广场、车站、码头、以及街道两边的建筑物上,而这些地方又是交通、通信等各公共设施交叉、集中的地方,因此必须防止光污染和光干扰。

6 广告、标识照明的供配电应符合本标准8.1的规定。

7 照明设施的设置应能适应恶劣的气候条件,具有足够高的电气、机械、防风、防火性,确保安全可靠。

广告、标识照明的设置的位置一般都较高、隐蔽,维护不便又处于闹市区,因此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可靠性,不得因异常气候条件而发生漏电、崩塌、跌落、失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6 照明节能

6.1 照明节能措施

6.1.1 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被照场所的功能、性质、环境区域亮度、表面装饰材料及所在城市的规模等,确定所需的照度或亮度的标准值。避免照度或亮度过高,浪费电能。 6.1.2 选择合理的照明方式有利于节电。

6.1.3 对于不同的光源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能效标准和规范。选用的光源应符合相应光源能效标准,达到节能评价值的产品。

6.1.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HID灯)、发光二极管(LED)、场致发光膜(EL)等光源属于高光效或低耗能的光源,应根据需要优先选用。

6.1.5 提高灯具的效率有利于节约能源,此值是在综合各方面资料提出的,并与国内《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相一致。

6.1.6 灯用附件均有一定功率损耗,国家对此都有一定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在设计时,要按光源要求配置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镇流器和电器附件。

6.1.7 由于气体放电灯配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其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有条件时,宜在灯具内装设补偿电容,以降低照明线路电流值,降低线路能耗和电压损失。

6.1.8 应选用先进的控制技术,可以方便地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节电。

6.1.9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1.10 切实有效的节能管理机制,有利于维护和管理,也有利于节电。

6.2 照明功率密度值

6.2.1 作为夜景照明节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并参考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北京市标准《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等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W/m2,本标准也采用此评价指标。

6.2.2 本条规定了不同规模和环境区域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并指出为了在建筑物夜景照明中推广和实施绿色照明,节约用电,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亮度偏高、不按照明标准建设夜景照明的问题,本标准强调按标准设计夜景照明的同时,建议还要按建筑被照面的单位面积功率限值,限制夜景照明的用电量。

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的表面照度或亮度与表面的反射系数及洁净程度有关,同时随背景即环境亮度的高低发生变化。因此,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功率密度值也同样受建筑物立面材料反射比、洁净度和环境亮度这三个因素的影响。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功率密度值是通过国内外大量建筑夜景照明工程的调查,并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相应的规定制定的。

7 光污染的防治

7.0.1 城市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防治应遵循的原则共考虑了以下四条: 1 强调在保证照明功能和景观要求下防治夜景照明的光污染。

2 阐述了城市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防与治的关系,特别是对刚开始建设城市夜景照明的城市应强调以预防为主的原则,避免出现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

3 对已出现光污染的城市则应以防治结合为原则,做好光污染的防治工作。 4 强调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防治出现光污染。 7.0.2 光污染的防治标准

关于城市室外照明设置防治光污染的标准目前已有国际标准,这就是国际照明委员会(CIE)2003年颁布的第150号技术报告《限制室外照明设施产生的干扰光影响指南》和CIE第136-2000技术报告《城区照明指南》的部分内容。按有关规定对已有国际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灯具可等同采用(IDT)、修改采用(MOD)或非等效(NEQ.)采纳的原则指定标准。鉴于CIE限制室外照明光污染标准是通过大量调研,总结世界各国防治光污染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因此本标准按等同采用(IDT)和修改采用(MOD)原则,使用了CIE的标准。 1 关于防治光污染的环境区域的划分。

根据本标准2.8.7的规定,按下4个环境区域,确定防治光污染的标准值。 E1区为天然暗环境区,如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 E2区为低亮度环境区,如乡村的工业或居住区等; E3区为中等亮度环境区,如城郊工业或居住区等; E4区为高亮度环境区,如城市中心和商业区等; 2 关于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的垂直照度的限制标准

照明对居住者的影响,通常与暗黑的居室里射入的户外照明光线在窗上形成的垂直照度相关。CIE150号技术报告将影响用窗面的垂直面照度表示。 对于低亮度光环境区域(E2区),在熄灯时段(Curfew)之后,CIE技术委员会(TC5-12)采纳了德国建筑物窗面垂直照度为1lx的建议。此标准是基于对德国41个地方的调查,考虑了大多数住户对窗户垂直照度的反应。

⑴ 对于户外照明不满的人约为对噪音不满者的1/10以下,回答者的2.4%表示感觉到有溢散光的干扰。 ⑵ 从测试房间的亮度与危害健康两方面分析,发现当窗户垂直照度达到1lx时,开始反应不满。 ⑶ 窗侧的垂直面照度大于3lx时,对房间过亮不满者显著增加,达到5lx以上时,感到危害健康的人群,以相对的比例急增。

对熄灯时段(Curfew)之前,在中等高度环境区域(E3区)的10lx。CIE主要参考了澳大利亚里斯本市议会的防止光污染条例。该条例根据实际经验,窗户的垂直面照度限制为8lx。同时参考了澳大利亚1997年制定的防治光污染标准AS4282-1997《control of the obtrusive effects outdoor lighting》。该标准也规定了为10lx。

3 关于照明灯具朝向居室的发光强度的标准

除窗面的垂直照度外,影响居住者的另外一个因素来源于可直接看到的刺眼的灯具。每台灯具的亮度就成为测量其影响的尺度。CIE150衡量的标准不是亮度,而是判断该方向的光强(I)。

CIE TC5-12技术委员会以德国和澳大利亚的试验为基础。该试验对周围环境较明亮的居民区域(环境区域E3)的容许光强值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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