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83):股东因继承而发生变动的原因
(2012-01-09 09:45:14)
【案例评析】
一、宁波建工:股份继承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股权变动
本公司股东王宇凌先生因病于 2010年4月23日去世,根据王宇凌生前与其配偶郑冬玲、儿子王一丁签署的《关于财产继承人的协议》,其所持本公司6.9288%股份所有权由其儿子王一丁继承。本次股东变更事宜已经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0年7月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此次股东变更后的主要股东结构为:
另外,2010年4月,王宇凌因病去世,其所持广天日月22.0873%股份所有权由其儿子王一丁继承。
(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文卫、乌家瑜、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7名自然人,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7名自然人合计共同控制广天日月50.4376%的股份表决权,同时直接共同控制发行人合计14.246%的股份表决权。
2010年3月6日,徐文卫、王宇凌、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等8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事实上之一致行动人,为进一步巩固其8人对广天日月及发行人的共同控制行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协议各方(指徐文卫、王宇凌等8名自然人)确认:其以往在广天日月、宁波建工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之意见保持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2)协议各方同意:在其作为广天日月、宁波建工之股东及/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对广天日月、宁波建工作出重大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广天日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宁波建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表决权的形式),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3) 协议各方同意:协议各方以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时,按一人一票计算(如存在委托投票的,则受托人的范围不能超过本协议各方,并且投票权分别计 算),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表决意见;如果投票数相等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按照投票数所代表的股权大小计算,按少数股权数服从多数股权数的原则确定表 决意见。(4) 协议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各方中如发生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则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不能行使 表决权人之股份表决权自动委托由本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本协议一方)行使。受托人应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保持广天日 月、宁波建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原则行使表决权。(5)协议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广天日月的股权。自宁波建工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广天日月的股权。
2010年4月23日,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宇凌先生因病过世,其原持有发行人及广天日月股份的所有权由其子王一丁继承。
2010年5月26日,徐文卫等7人签署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王一丁认可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根据该《补充协议书》,王一丁所持股份之表决权自动委托徐文卫等7人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协议一方)行使;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行使原王宇凌先生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时,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广天日月、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其表决意见应当与原协议书第三条所形成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之间旨在巩固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而就广天日月及发行人重 大事项进行的一致行动安排。协议主要就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之间对广天日月及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事前协商机制,以及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在广天日
月及发行人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作出约定,该等约定并不妨碍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也 不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职权分工正常履行职责,不会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王宇凌个人没有依赖,王宇凌去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运营正常,经营业绩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态势。具体体现在:
1、 从行业特点和公司竞争力来看,良好的业绩口碑和品牌声誉是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持续动力和不竭源泉,拥有高等级资质和优秀管理团队是公司在业务承接中获得优 势的关键性因素,完整的产业链和卓越的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是公司市场认可度持续增强的坚实后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因王宇凌去世而受到较大影响。
经核查,公司品牌卓著,业务传承和品牌积淀所形成的良好业绩基础和品牌声誉是公司业务发展的不竭动力和主要源泉,公司发展不存在对某个人过于依赖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资质等级高、体系完整,项目管理团队实力雄厚,这是公司在业务承接中获得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发行人的经营团队稳定,项目经理团队优秀,王宇凌 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其它任何经营性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特级资质企业标准所要求的重要职位没有影响,对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 和经营层稳定性没有较大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体现为其建筑产业链非常完整,具有很强的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王宇凌生前未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担任任何经营性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前后,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未发生变化。除了5家分公司新设和1家分公司注销之外,发行人之分公司的经营负责人也未发生变化。王宇凌去世没有对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业链完整的核心竞争优势没有发生变化。
2、从任职的分工和变动来看,王宇凌生前任职重点不在发行人,其去世对发行人建筑施工主业没有较大影响,发行人管理团队稳定,现任董事长及补选董事具备良好的履职能力。
经核查,自2004年发行人设立以来的6年间,王宇凌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的时间只有1年零4个 月,且除担任建乐装潢董事长外,王宇凌未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具体职务,亦从未担任过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保荐机构认为,王宇凌生前 任职和分工重点不在发行人,其在发行人任职时间短,且未担任任何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之建筑施工业务没有较大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之经营管理团队非常稳定,现任董事(独董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行业平均从业经验超过20年(其中6人超过30年),同时在公司或广天日月(含其前身)平均任职时间亦超过20年; 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外,其他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系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所以发行人非家族企业,现任董事(独董除外)、监事 (职工监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皆系高级职业经理人,公司稳定经营不存在对某个人的重大依赖,王宇凌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管理层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现任董事长徐文卫及补选董事陈宝康都具备丰富的建筑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履职能力。其中陈宝康自1976年即已开始在广天日月(含其前身)或发行人任职,最近3年 一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具备丰富的建筑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履职能力。而徐文卫长期担任发行人之董事、总经理职务和法定代表人,长期参与发行人的重 大决策、主持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公司内拥有极高威望,在行业内拥有较高地位,其担任董事长可以很好地团结其他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层,并带领企业持 续稳定发展。
3、从业务承揽情况来看,王宇凌生前任职重点不在发行人,无论是从业务承揽过程还是业务承揽结果判断,无论是从主要客户还是大额项目承揽情况分析,
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没有较大影响,发行人之业务承揽对王宇凌没有依赖。
首先,从业务承揽过程看,公司招投标模式稳定成熟,各司其职,个别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业务承接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经核查,王宇凌生前的任职重点在广天日 月,其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其它经营性管理职务,已长期不参与发行人施工业务的具体承揽和管理工作,发行人业务承接不存在依赖个别人 的情况,王宇凌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的招投标模式及业务承接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其次,从主要客户构成和大额项目承揽情况来看,公司客户构成地域分散、类别多元,项目承揽人亦高度分散、多元分布,不存在对个别或少量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也不存在依赖个别或少量承揽人员的情形。经核查,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5日,发行人新签或新中标之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54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对应的业主(发包方)为48个,分布在宁波、江西、东北、安徽、江苏、北京、河南等各地,呈现客户分散和地域多元化状态。
再次,从业务承接结果来看,王宇凌去世未直接影响公司业务承接量,业务承接量快速增长为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经核查,发行人近年来业务承接量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2010年1-11月新签合同金额已接近2009年全年水平,已中标待签约合同金额有16多亿元,2010年全年新签合同金额超过90亿,比去年增长约20%。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当年承接业务量(新签施工合同)一般要在未来的2-3年内逐步形成收入,所以发行人的业务承接量的持续稳定增长,基本可以保障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
总之,发行人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一系列高等级的综合资质,也是国内最早具备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构件生产等综合服务能力的施 工企业之一,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拥有良好的业务口碑和品牌声誉。其控股子公司建乐装潢、广天构件、明州设计等也都是业界拥有高等级资质和高品牌美誉度的优秀 企业。作为一家创业历史悠久、内部治理完善、资质优秀的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发行人的成长主要依托其良好的品牌信誉、资金和技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