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以及过硬的施工队伍 和产品质量,王宇凌的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盛通股份:股份继承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股份继承情况
2007年10月19日,公司原董事长贾冬临先生不幸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贾冬临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普通股)属于与其妻栗延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即 1,500万股归栗延秋女士所有,另外一半即1,500万 股作为贾冬临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由于贾冬临先生生前未立下任何形式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于继 承贾冬临持有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份额的约定》:贾冬临先生的父亲贾则平、母亲王瑞金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其妻栗延秋、其女贾子裕、其子 贾子成共同继承上述遗产,其中栗延秋女士继承750万股,贾子裕继承375万股,贾子成继承375万股。此外,由于贾子裕、贾子成为未成年人,栗延秋女士作为贾子裕、贾子成的母亲,担任贾子裕、贾子成的监护人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间贾子裕、贾子成的股东权利由栗延秋女士代为行使。上述股份的继承已经过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的公证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并于2007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公司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东中贾冬临、栗延秋、贾春琳、贾则平、董颖、贾子裕、贾子成均为贾氏家族成员,其中贾冬临与栗延秋二人为夫妻关系、贾春琳与董颖二人为夫妻关系、贾 则平与贾冬临、贾春琳二人为父子关系、贾子裕、贾子成为贾冬临与栗延秋二人的婚生子女。栗延秋、贾春琳、董颖为公司董事,贾则平为公司监事,栗延秋、贾春 琳在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务,贾氏家族构成了对公司的实质控制。 尽 管贾冬临先生去世后其与其妻栗延秋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贾冬临先生与栗延秋女士的婚生子女贾子裕、贾子成仍然为贾氏家族的成员,栗延秋女士作为
贾子裕、 贾子成的合法监护人,也担负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责任,现栗延秋女士仍居住在原址,继续与其子女、贾冬临的父母、弟弟和弟媳及其子女共同生活,依照公序良俗 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栗延秋女士丧偶而未再婚且继续承担原家庭的责任,仍应被认定为贾氏家族成员。
(二)贾冬临逝世对公司影响情况的说明 1、未改变贾氏家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1)公司历次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及盛通彩印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盛通彩印的章程,从盛通彩印设立之日起至盛通彩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贾冬临一直担任盛通彩印的执行董事;股份公司设立起历次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①2007年4月21日由贾冬临向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筹)提名贾冬临、贾春琳、董颖担任公司董事,经2007年4月21日股东大会(筹)通过,贾冬临、贾春琳、董颖成为公司的董事;2007年4月20 日由盛通彩印职工代表大会提议,韩顿智、栗延秋担任公司的职工董事;
②经栗延秋提名,2007年7月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唐正军担任发行人董事,经贾冬临、贾春琳一致提名,本次会议还通过李琛、王德茂、汤其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决议;
③2007年8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④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贾春琳、王德茂、李琛的提名,提名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提名杨成担任公司董事的决议。
(2)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等重大决策机制的制定情况如下: ①贾冬临一直担任公司前身盛通彩印的执行董事,盛通彩印没有设立董事会;
②盛通彩印的重大事项经股东充分协商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贾则平、贾冬临、贾春琳均在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签字;
③盛通彩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大决策机制。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贾氏家族而非贾冬临的原因如下:
①2000年11月30日,贾氏家族出资创办了发行人前身盛通彩印,盛通彩印的注册资本为210万元人民币,其中,贾则平出资70万元,贾冬临出资70万元,贾春琳出资70万元。根据盛通彩印的《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及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盛通彩印的股权结构导致贾冬临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取得其他贾氏家族成员股东的一致意见方可。
②为调整公司的负债结构,贾氏家族鼓励家族中有能力的成员增资,2007年5月28日贾氏家族一致同意贾冬临、栗延秋、董颖分别向发行人增资1,8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导致贾冬临暂时性持股数量超过其他股东。增资完成后,贾冬临持有公司50%的股份,其余50%股份由贾氏家族其他成员持有。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贾氏家族成员4人,分别为贾冬临、贾春琳、栗延秋、董颖,上 述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贾冬临无法单独形成董事会决 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贾冬临持有公司 50%的股权,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取得其他贾氏家族成员的一致意见方可。
2007年8月17日,海恒投资增资完成后,贾冬临个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0%下降至45.5%,此时,贾冬临更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贾冬临先生去世前后,贾氏家族由于对公司经营存在高度共识,所有家族成员董事都在董事会决议上签署了相同意见,所有股东亦在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上进行了相同意思表决。
③公司董事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提名权,股份公司设立后,董事唐正军由栗延秋提名,三名独立董事由贾冬临与贾春琳共同提名,2007年8月2日,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通过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贾春琳、王德茂、李琛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王德茂为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设立后,按照相关程序提名杨成为公司董事。
④自公司前身盛通彩印设立之日起,贾春琳、栗延秋即在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务,贾则平因为已过退休年龄,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但由于其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公司担任顾问角色,贾氏家族成员共同管理公司。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在没有取得贾氏家族其他成员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贾冬临个人无法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贾氏家族成员股东平等的享有提名权等股东权利,贾氏家族成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贾氏家族而非贾冬临一人。
贾冬临逝世前,贾氏家族成员合计持有公司90.9%的股份,贾冬临先生逝世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妻栗延秋女士及其女贾子裕、其子贾子成分别继承。贾氏家族成员仍共同持有公司90.9%的股份,未改变贾氏家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三、恒基达鑫:董事长在过会之后去世
(一)基本情况
恒基达鑫的控股股东是实友化工,实友化工的控股股东是张培弟控制的上海得鑫,因此张培弟的去世会导致上述两家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恒基达鑫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实友化工股权变动
2007年6月,上海得鑫以现金对实友化工增资2,000万元,实友化工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上海得鑫的股东为王青运、张莘。
2010年6月, 张培弟先生因病去世,张培弟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莘等五人。根据珠海市公证 处对《婚姻法》、《继承法》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未表示异议。
根据珠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珠证内民字第5643号、第5736号《公证书》及五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张培弟、王青运夫妇持有实友化工股权共计60%,其中30%股权作为张培弟先生的遗产,王青运继承21%股权,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各继承 1%股权,张莘继承6%的股权。
根据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与王青运签订的《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将各自持有的实友化工股权(共计 3%)赠与王青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