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明珠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利,由其女儿刘菁菁享有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
根据《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父亲刘文元、母亲刘月珍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股份的继承份额,该等发行人 股份由其女儿刘菁菁依法继承;刘忠明配偶顾明珠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利,由其女儿刘菁菁享有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女儿刘菁菁依法取得了刘忠明持有的22000股发行人股份,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六、瑞和股份:小股东股权变动没有重大影响
2010年9月19日,公司股东何新基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其持有公司25,200股,占总股本的0.042%。
何新基所持有公司股份属于何新基及其配偶李建超(身份证号:
440301193401223829)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12,600股属于李建超所有,另外12,600股由何新基合法继承人继承。
何新基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为其配偶李建超和儿子何锐(身份证号:440301196209273811)。2011年1月4日,李建超做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2011年1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10825号《公证书》,证明何新基所持公司的12,600股由何锐一人继承。2011年1月12日,李建超与何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李建超将所持公司12,600股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何锐。2011年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公司的股份变动进行了过户登记。2011年1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2011)第3306138号变更(备案通知书),对公司的股东变更予以核准。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股份变动系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行为所引起,上述股权继承及转让行为 上述股权继承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七、大连三垒:发起人发生变动
本公司发起人为俞建模、俞洋、金秉铎等15名自然人,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2008年10月20日,公司股东韩长茂因病去世。2009年1月6日,大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9)大证民字第 199 号《公证书》,确认:韩长茂法定继承人为三人,其子韩伟和韩毅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韩长茂所持有的公司144万股股份由其妻丛爱荣继承。2009年6月30日,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原股东韩长茂所持有的144万股公司股份由其妻丛爱荣持有。2009年7月6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动事项于大连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
八、海立美达:财务投资者股东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天晨投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天晨投资股东徐瑛先生因空难不幸身故,其持有的天晨投资股权由其合法继承人徐新恭、李召环、刘淑清继承。
(1)2010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出具“(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454号”《公证书》,证明:“一、被继承人徐瑛生前于二○○八年十二月在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元,所持有的该公司0.65%的 股份,属于被继承人徐瑛与其配偶姚丽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其中一半现为徐瑛的遗产;二、被继承人徐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有父亲徐新恭、母亲李召环两人; 三、徐新恭、李召环均表述继承徐瑛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
人徐瑛的上述遗产现由父亲徐新恭、母亲李召环两人继承(该股份中的财产权利由徐新恭、李召环两 人继承,股东的身份权利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2010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出具“(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 462 号”《公证书》,证明:“一、被继承人姚丽的配偶徐瑛生前于二○○八年十二月在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元,所持有的该公司0.65%的 股份,属于被继承人徐瑛与其配偶姚丽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其中一半现为姚丽的遗产;二、被继承人姚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有母亲刘淑清一人;三、刘淑清的 监护人姚毅代其表示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姚丽的上述遗产现由母亲刘淑清一人继承(该股份中的财产权利由刘淑清继承,股东的身份权利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2010年10月14日,天晨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徐新恭、李召环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震,同意刘淑清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震。
2010年10月14日,徐瑛的继承人徐新恭、李召环与孙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以人民币3.235万元转让给孙震。天晨投资其他股东放弃股权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0年10月14日,姚丽的继承人刘淑清与孙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以人民币3.235万元转让给孙震。天晨投资其他股东放弃股权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0年10月14日,天晨投资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姚毅的监护权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公证处2010年10月8日出具的“(2010)黑伊友证内民字第64号”《公证书》证明。
经核查,《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前款进行股权转让时,按本章程股权转让 的规定办理。转让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应以前款所
述情形发生之当月底作为基准日,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天晨投资原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及其监护人转让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九、千红制药:职工持股会会员变动
1、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职工持股会会员冯圣凤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高剑星继承。2004年4月,职工持股会会员尤焕生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王建琴继承。2006年8月,职工持股会会员沈留华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丁长玲继承。2007年3月,职工持股会会员戴作均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女儿蒋儒恋继承。
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对上述继承事项分别以(2008)常证民内字第330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336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173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334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经核查上述 4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死亡继承的《公证书》及相应职工持股会人员名单登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2003年3月至2007年3月4名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继承事项变动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代持行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何建华于2008年8月去世,其股份转由其女儿肖佳继承,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9)常证民内字第5957号)对该事项进行了公证。
发起人股东蒋鑫伟于2010年5月去世,其股份转由其配偶陈惠芳继承,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0)常证民内字第5148号)对该事项进行了公证。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十、向日葵: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
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刘洋持有发行人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1%。
2009年11月18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刘洋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和《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刘洋所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中,25万股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妻子吴玉娟部分;剩余25万股股份为刘洋遗产,因刘洋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上述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玉娟、父亲王世磷、母亲潘梅香、女儿吴沁怡继承。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绍越证民字第0459号《公证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公证确认了如下事实:自然人刘洋于2009年11月18日意外在绍兴死亡;刘洋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万股股份应当认定为刘洋的遗产;因刘洋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刘洋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法定继承人刘洋的母亲潘梅香在遗产处理前自愿表示放弃对刘洋遗产的继承权;刘洋持有的发行人25万股股份由其妻子吴玉娟、父亲王世磷、女儿吴沁怡继承。
根据吴玉娟、王世磷和吴沁怡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之《析产协议》的约定,刘洋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经析产继承后,吴玉娟持有37.5万股、王世磷持有6.25万股、吴沁怡持有6.25万股。上述《析产协议》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绍越证民字第0460号《公证书》公证后按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