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83):股东因继承而发生变动的原因(5)

2020-05-13 08:07

同时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确认,《析产协议》当事人各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具体明确,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名、指印真实。

根据吴玉娟与吴建新签订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吴玉娟出具的《声明》,吴玉娟于2010年4月13日,自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5万股股份以3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建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吴玉娟继续持有发行人12.5万股股份。

2010年5月31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资函〔2010〕1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发行人股东香港优创、孙章康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6,085,213股和2,500,000股股份转让给吴建龙;原股东刘洋所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分别由新股东吴玉娟继承37.5万股、王世磷继承6.25万股、吴沁怡继承6.25万股,同时吴玉娟将其持有的37.5万股股份中的25万股转让给吴建新;同意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

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取得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字〔2005〕01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发行人变更后的股本架构进行了登记核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之上述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现行的 公司股本架构真实、合法、清晰,不会对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形成障碍。

【案例评析】

1、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项目过程中有人员去世都不是一件好的事情;不过从发行审核的思路来考虑,由于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关注性也会比较宽容,如果该种情况不会影响到实质的发行条件,则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可。

2、因继承而股份变动的情形从大的情况来讲主要有两种情形:①就是因小股东去世而导致股权变更;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去世而导致股权变更。至于什么是小股东,个人认为不能以5%以下或者其他量化的股份比例作为具体判断标准,而应该从是否会公司有重大影响以及股权稳定性的影响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 如果因继承而小股东发生变化,从现有案例来看都没有造成实质审核的障碍,不过需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①这里的小股东必须是对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没有重 大影响,该种变更不会导致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影响到股权的稳定性;②小股东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比较多,那么一定要注意继承之后股东人数不要超过法律规定;③股 权继承时,部分继承人可签署协议放弃继承权或者免费转让给其中的部分继承人,比如有的案例就是由于继承人过多可能超过股东人数红线而约定仅有部分继承人继 承;④股权继承时为了防止潜在纠纷可以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目前现有案例均履行了这样的程序。⑤如果是审核过程中由于继承而导致股权变化也没有太大问 题,只要中介机构及时披露信息甚至由律师出具专门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信息就可以了,不能视为审核过程中股东变化而需要重新申报。

4、如果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继承而发生变化呢,这里有几个案例因为情况不同而最终结果也是完全不同,所以该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将几个典型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1)宁波建工:2010年12月27日通过审核,董事长在2010年4月23日去世,不论是在审核过程中还是报告期内发生这种情况都会对审核造成比较敏感的影响,宁波建工过会之后7个 月之后才发行除了子公司核查不到位之外,或许这也是一个因素。宁波建工案例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解释得到了认可,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王宇凌只是公司七位 实际控制人之一,而股权相对比较分散且公司治理较为完善的现实也帮助企业可以解释一个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① 王宇凌直接只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低,还有部分股份通过法人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应该也没有超过20%。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宇凌及其他七位的一致行动人,王宇凌股份被其儿子继承之

后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保证控制权稳定。③中介机构在解释不导致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之外还重点解释了这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产供销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亮点;由于七位实际控制人均为行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并且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那么一位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到解释还是比较容易被理解的。

(2)盛通股份:这个案例则是另外一个结局,甚至有点悲情的意味。公司董事长贾冬临于2007年10月19日去世,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被否,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无奈只能等待36个月,并于2011年初重新申报材料,欣慰的是在2011年5月25日就通过审核,审核速度大大加快也算是给了一个小小的补偿。盛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解释没有被得到认可的原因其实也好理解:① 盛通股份是典型的家族企业,贾冬临是公司的创始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发行人50%的股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② 股权继承人为贾冬临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妻子没有在公司单位重要职务也没有对公司有重要影响,而两个儿子年纪尚幼也一直没有在公司任职,没有接班的迹象。③ 尽管项目组从家族控制的角度认为贾冬临及其妻儿都是家族的人,股权继承并不会导致家族控制的局面变更,但是显然这样的解释过于牵强。④这也给我们一个启 示,有时候家族企业的股权优化还是很必要的。

(3) 恒基达鑫:该案例是在发行人成功通过发审会审核之后实际控制人张培弟突然去世,这样的悲剧色彩无以复加,很多人认为恒基达鑫在会后事项中再次通过有些人情 的成分,个人同意这个观点,不过法不外乎人情,如果企业上市之后能够平稳过渡不会出现兵变之类的事情,小兵支持这样的做法。其实,这个案例跟盛通股份情况 非常类似,张培弟间接持有发行人67%占 据绝对控制地位,而实际控制人的去世也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申报文件中,项目组没有重点解释实际控制人的问 题,而是对股权继承问题做了解释:①股权继承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是大哥去世兄弟姐妹想一起分家产的“传统思想”是不成立的;②股份继 承做了公证且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盖棺定论不会产生法律纠纷;③张培弟的父母承诺放弃继承权,股权全部由妻子和儿女继承,解释的理由又是主打感情牌。④严

格 从规格上讲,这个案例不应通过审核,当然最后成功感情因素占很大部分,不过发行人略显复杂的股权结构也稍稍拯救了自己,至少很多人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也就 没有发表意见的空暇。

5、其他案例都比较简单了,留存仅作大家参考,有些案例比较有意思,比如财务投资者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或者外资企业如果因继承发生股权变动还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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