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83):股东因继承而发生变动的原因(3)

2020-05-13 08:07

在上述操作中,张云鹤、沈丽青及张辛聿均将自己应继承的实友化工股权无偿转给了王青运,是出于对王青运作为发行人领军人物的坚定支持、信任,张云鹤、沈丽青夫妇的其余子女对此均知情且无异议。

张莘尚未成年,王青运女士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代她处理继承遗产事宜,保证张莘的法定权利。因此,张培弟先生名下的36%实友化工股权最终由王青运继承30%、张莘继承6%。

因张培弟先生去世而引起实友化工的上述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任何纠纷。

实友化工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2、上海得鑫股权变动 主要股东:

张培弟、王青运夫妇原分别持有上海得鑫80%、20%的股权。2010年6月,张培弟先生因病去世,张培弟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莘等五人。

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继承法》、《婚姻法》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视同夫妻对财产已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张培弟先生持有的上海得鑫80%股权全部是其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闵证字第3452号《公证书》,上述五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 16%的上海得鑫股权;根据上述五人签订的《上海得鑫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及沈丽青均以1元的价格将各自名下全部上海得鑫股权(共计48%)转让给王青运。

在上述操作中,张云鹤、沈丽青及张辛聿均将自己应继承的上海得鑫股权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给了王青运,是出于对王青运作为发行人领军人物的坚定支持、信任,张云鹤、沈丽青夫妇的其余子女对此均知情且无异议。

张莘尚未成年,王青运女士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代她处理继承遗产事宜,保证张莘的法定权利。因此,张培弟先生名下的80%实友化工股权最终由王青运继承64%、张莘继承16%。因张培弟先生去世而引起上海得鑫的上述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0年第56次会议审核通过,目前正等待核准发行。2010年6月20日,发行人董事长张培弟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张培弟先生父母将所继承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张培弟先生妻子王青运女士。本所对该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张培弟父母所继承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为其个人所有财产,其有权自由处分,与张培弟兄弟姐妹无关

张培弟先生去世时无遗嘱,其遗产有继承权的亲属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辛。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 权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培弟先生父亲张云鹤先生、母亲沈丽青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张培弟兄弟姐妹共四人,张培弟还有一 个哥哥和两个妹妹,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

张培弟先生父母继承取得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自由处分该等财产,如同处分其他个人财产一样,也如 同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一样,其取得、处分该等财产与张培弟兄弟姐妹无关。张培弟兄弟姐妹均参加了

张培弟先生追悼 会及在此期间家族内部关于张培弟遗产处置问题的讨论,对遗产处置方案完全知情,并没有人表示异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而张培弟先生父母目前在世,该等财产不属于张培弟先生父母的遗产。张培弟兄弟姐妹无权要求其父母分割该等财产。张培弟兄弟姐妹也不需要其父母抚养,处分该等财产不涉及侵犯张培弟兄弟姐妹法定权益的情况。

2、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股权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已交付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

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视同夫妻对财产已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张培弟先生持有的上海得鑫80%股权全部是其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闵证字第3452号《公证书》,上述五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16%的上海得鑫股权;根据上述五人签订的《上海得鑫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及沈丽青都以1元的价格将各自名下全部上海得鑫股权(共计48%)转让给王青运。

上海得鑫、张培弟及王青运原各持有实友化工40%、36%及24%的股权,根据珠海市公证处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亦未表示异议。因此,根据珠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珠证内民字第5643号、第5736号《公证书》及五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张培弟、王青运夫妇共有实友化工股权共计60%,其中 30%股权作为张培弟先生的遗产,王青运继承21%股权,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各继承1%股权,张莘继承6%的股权;根据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与王青运签订的《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将各自持有的实友化工股权(共计3%)赠与王青运。

张培弟父母都已是85岁 高龄,生活富裕,他们亲眼见证了张培弟夫妇白手起家,艰辛创业,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儿子留下的事业可以发展壮大,屹立不倒。

张培弟夫妇的产业是二人共同创 业的成果,在张培弟先生去世后,王青运女士责无旁贷地成为领军人物,两位老人将应由自己继承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王青运女士,而未转给孙子张辛聿先生,表明了 他们对王青运女士坚定的支持、信任和希望。同时,王青运女士也明确承诺会继续履行对两位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

张培弟父母向王青运无偿转让股权未附有任何限制条件。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无偿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股权已经当事人协议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已交付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在股权转让未有任何限制条件及已合法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张 培弟父母也没有权利要求王青运返还上述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取得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合法有效,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嘉欣丝绸:审核期间股东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根据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09年6月1日出具的《公证书》,发行人原股东石关泉(身份证号码330402194712271212)因病死亡,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由其女儿石黎敏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前述遗产的继承。因此石关泉不再是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增加沈献玲(石关泉之妻)和石黎敏。

(二)根据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08年12月18日出具的《公证书》,发行人原股东王国荣(身份证号码330402195410300916)因病死亡,其持有的股发行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由其妻子吴桂英和儿子王敏皓共同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前述遗产的继承。因此王国荣不再是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增加吴桂英和王敏皓。

除此以外,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重大权属争议的情形。

五、亿通科技:审核过程中专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就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发生法定继承及就中国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发生法定继承事宜 1、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

刘忠明,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22000股,其基本情况如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0196707273534,家住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6号。根据支塘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为0028870),2010 年11月30日,因糖尿病在支塘中心卫生院去世。2010年12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支塘派出所依法开具了《户口注销证明》。

2、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未对所持发行人股份作出遗嘱,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法定继承

根据《关于对刘忠明所持亿通公司股份处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身份证号码:320520197111023547)、父亲刘文元(身份证号码:320520194010083512)、母亲刘月珍(身份证号码:320520194103253525)及女儿刘菁菁(身份证号码:320581199201273525)。

根据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父亲刘文元、母亲刘月珍及女儿刘菁菁签署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生前未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立下有效遗嘱,因此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依法发生法定继承。

3、股东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其女儿刘菁菁)自愿放弃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继承份额,该等股份由刘忠明女儿刘菁菁依法继承;刘忠明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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