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数字线划图(DLG)的数据获取与更新
6.1 一般规定
6.1.1 DLG的比例尺宜包括1:500、1:2000和1:10000。
6.1.2 1:500、1:2000 DLG数据的获取与更新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方法或野外一体化测量方法;1:10000 DLG数据的获取和更新可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或大比例尺地形图数据缩编方法。 6.1.3 DLG成图的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3.3.4条的规定。
6.1.4 DLG成图的工序应包括:数据获取、图形编辑、数据整合和成果输出。
6.1.5 DLG的几何数据应符合附录《北京市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的规定;属性数据应符合附录《北京市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 6.1.6 DLG数据的更新宜符合下列原则:
1 对大面积变化地区,宜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或野外一体化测量方法进行更新; 2 对面积变化不大或局部变化较大的地区,宜采用野外一体化测量方法进行更新; 3 对变化地区已有现状1:500数字线划图(DLG)时,可采用数据编绘方法进行更新; 4 当一幅图变化率超过30%时,应采用重新获取数据的方法;
5 在更新过程中发现原1:2000数据存在的错误,应在更新时进行改正。
6.2 符号化和取舍要求
6.2.1 DLG的要素符号分为点状符号、线状符号和注记三类,点、线和的符号表示应符合本规程附录的规定。
6.2.2 应建立相应的点符号和线符号库。 6.2.3 点符号绘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符号应从点符号库中调入。
2 除有向点符号外,其它点符号的描绘均应朝正北方向。 3 植被符号应均匀分布表示。
4 面状地物中的点符号注记在地物的几何中心。 5 点符号定位点在图内符号出图廓的应保持符号的完整。 6.2.4 线符号绘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符号应从线符号库中调入。
2 线状符号的采集方向应按前进方向左推生成符号。 3 相交的地物线划应完全吻合,不应出现悬挂。
4 线符号被点符号或注记压盖时应保持点符号和注记完整。但特征线应保持连续完整,不应被其它符号中断。
5 线状符号的特征线在图内而辅助图形出图廓时,应依图廓裁除出图廓的辅助图形。 6 同层地物要素共线应按主次取舍;不同层地物要素共线应在相应层分别表示。 7 道路的中心线应连续。铁路与公路平交时,应保持铁路符号完整;立交桥或高架路最上层线符号应表示完整;道路线与水系边线交叉时,应保持道路线的完整。
8 地面无实体的线符号应无间断表示。
9 境界线与长城、水系等线状实体重合时,可间断配置表示。
10 与坡、坎等地貌要素符号定位线重合的居民地要素的边线、交通要素的路基线,应用相应的地貌要素符号表示。
6.2.5 文字注记不应压盖其它符号和地物,横向注记无间隔的按点从左至右注记;横向有间隔、纵向及河流、道路注记按线从上至下注记。 6.2.6 1:500、1:2000建筑物的符号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区分不同层数、不同结构性质的房屋,不规则楼房应注记 “最低层数-最高层数”; 2 房屋中的点符号应注记在该地物的几何中心;
3 当建筑物在图式中无相应符号时,应按其实体的几何形状表示。 6.2.7 1:500、1:2000独立地物的符号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依比例尺表示的独立地物,应绘外轮廓,并在中心配置相应符号; 2 无相应符号的独立地物,应绘出其几何形状,并加注说明表示; 3 电力线、电信线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 6.2.8 1:500、1:2000道路的符号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与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应中断,应中断其它道路符号;城市道路为立交或高架路时,最上一层线符号应表示完整,被遮盖的下层线符号应中断。
2 道路边线与水系边线交叉时,应保持道路边线的完整。
3 当道路边线由不同要素线形构成时,应分段采集,并保证线段连贯相接。 6.2.9 1:500、1:2000境界线与其它地物要素重合时,境界线可间断配置表示。
6.2.10 1:500、1:2000各种水系边线应连续采集,边线由不同要素线形构成时,应分段采集,分段采集的各线段应连贯相接。
6.2.11 1:500、1:2000植被符号应采用相应的点符号均匀分布表示。 6.2.12 1:500、1:2000注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注记的排列、方向、字大应符合本规程附录《北京市1:5百、1:1千、1:2千、1:1万地形图图式》的规定。
2 文字注记不应压盖其它符号。
3 横向注记无间隔的按点从左至右注记。横向有间隔、纵向和河流、道路注记按线从左至右,从上至下注记。
6.2.13 1:500、1:2000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 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临时性房屋可舍去。
3 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 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
4 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文物保护区应显示门楼、围墙、栅栏、栏杆等,起界址作用的永久性栏杆应测绘。
5 大型的房屋附属设施应显示。如:台阶、引道等,其中引道绘制成单线。 6.2.14 1:500、1:2000独立地物及工矿建(构)筑物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上应准确表示独立地物及工矿建(构)筑物的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独立地物及工矿建(构)筑物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
例尺符号表示;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2 落地大型广告牌、道路两侧的电信柜和电力柜、立交桥及广场的大型永久照明灯以及小区的健身场地应显示,密集的装饰灯可适当取舍;消防栓应逐个表示;探井择要表示。 6.2.15 1:500、1:2000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上应准确反映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 2 应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3 应测注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处的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4 铺面材料为水泥、沥青、 条石或石板和土路的公路、街道等应分别以砼、沥、石、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
5 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应中断,应中断其它道路符号;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
6 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给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处、坡脚处适当测注高程。 7 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给出。高速公路应给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人口,注明公路名称。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人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
8 城市铁路站场应测绘,轨道部分测绘隔离栏,内注线路名称。 9 有名称的道路加注名称。
6.2.16 1:500、1:2000管线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给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2 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
6.2.17 1:500、1:2000水系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河、湖、池塘、沟渠、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适当处测定河底高。
2 河流、湖泊、沟渠等水涯线,宜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图幅接边应将水涯线顺接,当水涯线与泊岸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lmm时以泊岸线符号表示。河流、湖泊、沟渠护岸斜坡用《图式》105表示,沟渠应用双线符号表示,宽度小于1 mm的河流、沟渠在图上不应表示。
3 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京密、永定河引水在有桥处);时令河应测注河底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高程。
4 京密引水渠上的码头应实测轮廓线,并注“码头”。 6.2.18 1:500、1:2000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上应正确表示地貌和土质的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2 建成区和城区居民地内不绘等高线;公园、绿地和地形起伏时,应采用等高线显示地形变化。
3 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高度0.5m以上、长度在10m以上时应表示。 4 每方格的高程注记点不少于6个。
6.2.19 1:500、1:2000植被的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旱地、菜地等要用符号显示,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
2 挂牌树、突出树、独立树应准确表示;不规则树木应测绘胸径0.30m以上的,行树测绘两端中间配置符号,散树、林地测绘范围配制符号。
3 显示绿地花坛,高于地面0.5m的用泊岸符号,其他的用地类界和虚线表示。 6.2.20 1:500、1:2000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街、巷、 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名称,均应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平房的门牌号、楼房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