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城市快速、国道、市道、区县道、街道主干道、街道次注记 干道、立交桥、运营铁路、地铁和轻轨的车站 等高线 地貌 山峰 注记 古迹 其他 植被 地 注记
11.2.4 专题地图编绘技术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概述:说明地图的名称、基本形式、比例尺、主题、制图区域范围和行政归属、图幅数量、地图的用途、对地图的基本要求,图面尺寸及配置等内容。
2 制图资料的收集、分类和处理:包括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资料的分类和可靠程度的分析, 资料的加工处理等。
3 基础地理底图:内容应按本规程第11.2.1、11.2.2、11.2.3条的规定编写。 4 专题内容及其表示法:应围绕地图的主题、读者对象、使用方式,选择地图的专题内容的分类、分级,选取指标和表示方法,设计图型,确定符号和图例设计的原则和方法。
5 彩色设计:包括该图使用的色标,选择颜色的数量及编号、符号、线划、注记、面积、图表色彩的选色原则和用色规定。
6 地图编绘流程:说明转绘方法、制作方法、编绘程序以及最终成果的形式和要求。
11.3 陆地水系的制图综合
11.3.1 河流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取主流及小河系的主要河源;
公园名称 等高线 选择表示山峰 山峰名称 长城 公园绿地、立交桥绿大型公园绿地 等高线 城市主干道、大型立交桥 高速、国道 运营铁路及车站、高速、国道、市道、运营铁路、 2 宜以小河系为单位从较大支流逐级向较小支流选取; 3 宜根据选取标准对其逐渐加密、平衡; 4 宜选取表明湖泊进排水的唯一的小河; 5 宜选取连通湖泊的小河;
6 宜选取大河上较长河段上唯一的小河。 11.3.2 河流的图形概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保持河流的特征转折点; 2 宜依据最小弯曲尺寸进行概括; 3 应保持河流弯曲的基本形状特征; 4 应保持河流在不同河段弯曲程度的对比; 5 应保持河流的长度不过分的缩短;
6 应表示真形河流(双线河)的主流和汊流的相对宽度;
7 真形河流(双线河)中河心岛独立存在时,不宜合并,宜取舍;当它们外部总轮廓一致时,可适当地合并;
8 应保持真形河流(双线河)中岛屿的固有特征:岛屿朝上游一端的岸线圆浑,朝下游一端的岸线较尖锐而拖长。
11.3.3 湖泊、水库的制图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湖泊岸线的概括宜删去小湖汊弯曲,同时应保持湖泊与陆地的面积对比; 2 化简湖泊图形时,应显示湖泊的独特形状; 3 湖泊宜取舍,不宜合并;
4 成群分布的湖泊,选取时应注意其分布的范围、形状及各局部地段的密度对比关系; 5 概括山区真形水库图形时,水库岸线应与等高线协调; 6 真形水库和记号性水库,宜由高级向低级进行选取。 11.3.4 井、泉和渠网的制图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取水量大的、有特殊性质的(如温泉、矿泉)井、泉; 2 宜选取处于重要位置上(如铁路或公路边)的井、泉; 3 应反映井、泉的分布特征和密度对比关系;
4 宜先选取渠网中的干渠;再选重要的或连贯性较好的支渠;最后选取次要的支渠;应注意渠间距和各局部区域渠网的密度对比关系。 11.3.5 水系的名称注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注记图上长度超过10厘米的河流名称; 2 宜注记主要河流河源等有特殊意义的河流名称;
3 一条河流有多个名称时,宜优先选注下游名称、河源名称,然后选取中游名称;宜选注比较出名河段的名称;宜选注较长河段的名称;宜选注与附近的居民地、谷地、山峰等具有同样名称的河名;
4 河流名称注记的等级宜分为3-5级;
5 河流名称注记宜采用屈曲字列,字隔不得超过8倍字大;
6 宜在20厘米左右重复注出河名,且多注于河流转折处、交汇处、接图处等; 7 湖泊和水库名称应注在水域内,内部注不下时可注于水域外;
8 湖泊和水库名称宜用水平字列注出,可沿湖泊、水库的伸展方向用屈曲字列注出; 9 同一湖泊有多个名称时,宜注出主要的、著名的以及位于湖泊中央的湖名。
11.4 居民地的制图综合
11.4.1 城镇式居民地的形状概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取连贯性强,对城镇平面图形结构有较大影响的街道; 2 宜选取与公路,特别是街道两端与公路相衔接的街道;
3 宜选取与火车站、飞机场、码头、桥梁、广场、工厂等相联系的街道; 4 宜根据街道网的密度、形状等特征的要求,补充其它的街道; 5 对于构成矩形街区的街道网,应注意选取相互垂直的两组街道;
6 对于辐射状街道网,应保持收敛于中心点的及围绕该点的另一组呈多边形结构的街道;
7 对于不规则的街道网,不得随意拉直街道,以免使图形规则化; 8 应正确反映居民地内街道密度和街区大小的对比; 9 应正确地反映居民地建筑与非建筑面积的对比;
10 对于密集街区,应采用合并为主、删除为辅的方法对图形进行概括;
11 概括由实地上相距较远的独立建筑群所构成的稀疏街区时,不得把建筑物合并为一个大范围,宜用选绘独立建筑物的方法进行概括;
12 应正确地反映居民地的外部轮廓形状。 11.4.2 城镇式居民地形状概括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取居民地内方位物; 2 选取铁路火车站及主要街道; 3 选取次要街道; 4 概括街区内部结构; 5 概括居民地的外部轮廓形状。
11.4.3 农村居民地的图形概括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集街区式农村居民地:概括时应舍去次要街道,合并街区,区分主次街道; 2 稀疏街区式农村居民地:概括时除舍去次要街道、合并街区外,应对独立房屋进行选取;
3 混合型街区式农村居民地应根据各部分的固有特征采用相应的办法进行化简; 4 宜优先处理依比例尺的房屋; 5 独立房屋宜进行适当取舍,不得合并;
6 宜选取位于中心部位、道路边或交叉口、河流汇合处等有明显标志部位上的独立房屋;
7 宜选取反映居民地范围和形状特征的独立房屋; 8 宜选取反映居民地内部分布密度对比的独立房屋。 11.4.4 用圈形符号表示居民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号的明显性和大小应同居民地的等级相适应,大居民地的圈形符号尺度大,明显性强,小居民地则相反;
2 随着居民地等级的降低,符号的面积、结构的复杂性、视觉黑度和颜色的明显性都应随之降低;
3 挂图上的圈形符号直径不得小于1.3-1.5毫米;普通地图上的圈形符号直径不得小于1.0-1.2毫米;很详细的科学参考图上的圈形符号直径不得小于0.7-0.9毫米;
4 圈形符号级差的直径不宜小于0.2毫米;
5 平面图形结构成面状均匀分布时,圈形符号应定位于图形的中心; 6 居民地由街区和外围的独立房屋组成时,圈形符号应配置在街区图形上; 7 居民地图形由有街道结构和部分无街道结构的图形组成时,圈形符号应配置在有街道结构的部分;
8 散列式居民地圈形符号应配置在房屋较集中的部位;
9 相接:当线状要素通过居民地时,圈形符号的中心应配置在线状符号的中心线上;
10 相切:当居民地紧靠在线状要素一侧时,圈形符号应切于线状要素一侧; 11 相离:居民地实际图形同线状物体离开一段距离时,在地图上两种符号应离开0.2毫米以上。
11.4.5 居民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选取重要的居民地;
2 居民地的选取应与自然和人文地理条件联系在一起表达其分布特征; 3 反映居民地分布规律的同时,应顾及到各地区居民地密度对比关系;
4 选取居民地的步骤宜从大到小,从主要到次要分几步进行。例如从首都、省会到区县、乡镇,再到其它次要居民地;
11.4.6 居民地的名称注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图上表示的居民地均应注出名称;
2 在城市郊区和城市连成一体的农村居民地宜选注名称;
3 当居民地成群分布、有分名也有总名时,在注出总名的条件下,分名宜选注。 4 大居民地有正名和副名时,副名宜按规定选注;
5 城镇居民地的名称应以国家正式公布的名称为准。经过地名普查的地区,居民地名称应以地名录为准;
6 地图上的最小居民地字大不应小于1.75毫米,居民地名称注记级差不应小于0.5毫米;
7 居民地名称注记不宜压盖同居民地联系的重要地物,如:道路的交叉口,整段道路或河流等;
8 居民地名称注记应靠近其符号,其名称注记与符号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5毫米; 9 当居民地密集时,居民地名称注记的归属应清楚; 10 居民地名称注记宜采用水平字列;
11 居民地名称注记在自由分布时,宜安排在居民地的右侧位置; 12 当居民地沿河流或境界分布时,不宜跨越线状符号配置名称注记。
11.5 道路的制图综合
11.5.1 道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要的道路、等级高的、作为行政区分界的道路道路应优先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