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务技巧讲座提纲(3)

2020-05-23 15:43

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合同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不包括租金、工资之类的合同。

(5)执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2年,不分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原来按除斥期间对待);按《关于适用的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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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6)申请再审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承担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205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7)案外人救济程序时效

新修改后的民诉法增加了案外人救济程序,《决定》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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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现民诉法只是执行程序中有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时效的补救

根据法复(97)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对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保护。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先不去起诉,通过友好协商的手段,要求对方签订一个延期还款的协议,然后就可以在未来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三)厘清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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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碰到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根据调整法律关系的规范的不同,法律关系又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例如,甲借乙某的轿车私用,由于醉酒驾车,把丙撞成重伤。这里,就有三种法律关系,“甲借乙某的轿车”——是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由合同法调整;“醉酒驾车”——是一种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丙撞成重伤”——既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民事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由刑法和民法通则等规范调整。在错综复杂的鲜活的案例中,剔除其他社会关系,厘清“法律关系”,有助于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帮助法律工作者顺利找到适用的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合同法律关系 主要考虑:

合同的有效性及其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对责任承担主体的影响 2、侵权法律关系 民事侵权构成的四要素

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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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决定是否委托律师

(一)哪类案件委托律师代理:法律关系复杂、领导关注、责任较大、司法资源较少。

(二)代理费的确定及委托合同的签订。 (三)准确告知律师委托意图

(四)尽量提供详尽案卷资料风险代理:收费比例:最高30%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详见2011山东省物价局95号文件)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注意:不适用的领域: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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