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确定地域管辖的实务技巧 (1)合理确定案由:
侵权与违约竞合时,当事人要综合考虑举证责任、通过诉讼的获利情况、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等各方面的问题。在诉讼管辖方面,应当通过案由的确定,寻找最有利的连接点。 (2)准确识别合同性质
如碰到法律关系变化的案件。在起诉时也应该合理确定案由,从而找到合适的管辖地。
容易混淆的几类合同:合同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
(a)增加被告或把第三人虚列为被告 (b)转换案由
(4)有关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
(a)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何确定?
查工商登记。以该登记中的地址作为住所地。
(b)购销合同管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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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最高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见附件:《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11.13)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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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c)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技术合同的管辖
(五)级别管辖
1、一般规定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2008年4月1日生效)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山东省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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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德州、聊城、枣庄、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节录)
2、级别管辖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标的额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超级别管辖的审批程序(新增加)《决定》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了解该规定的重要性。
(3)争取有利级别管辖的实务技巧:
规避级别管辖的常用手段:原告先提一个比较小的金额,然后在诉讼中变更请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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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讼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4)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在答辩期内提出。 第三讲 起 诉 一、防止虚假诉讼
《决定》第二十四条:增加二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虚假诉讼的危害及防范。 二、委托代理人
《决定》第十一条: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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