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实务技巧讲座提纲(4)

2020-05-23 15:43

附件:2011年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2011〕95号】

案件 类别 不涉及财产关系 涉及财产关系 涉及财产标的额 收费标准(单位元) 800——10000元 1万元以下 最低收费 2000 最高收费 民 事 案 件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500 6%+1400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1500 5%+2400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11500 4%+12400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61500 3%+62400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1%+161500 2%+162400 不涉及财行政 产关系 案件 涉及财产关系 0.5%+411500 1%+662400 1000元——10000元/件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16

不涉及财产关系 国家 800——8000元/件 赔偿 涉及财产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关系 300——500元/次 提供法律咨询 侦查阶段 刑 审查起诉事 阶段 500——3000元/次 代理申诉控告 1000——10000元/次 申请取保候审 1500——12000元/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 涉及财产关系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2500——20000元/件 案 不涉 担任辩护人 及件 审判财产阶段 关自诉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 系 涉及财产关系 申诉 案件 2000——15000元/件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1000——10000元/件 不涉及财产关系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涉及财产关系 计时 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花费在路途上的时间,收费 折半计算。 备注:本标准自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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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是否需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落实担保措施。

《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二十一、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十二、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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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十三、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决定》第十七条: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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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议的民事纠纷。

(1)房地产案件的受理

《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2)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补交社保基金、政策性离岗、内退)

3、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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