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刘卓、张山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热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陈文雄是四海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2年6月因其个人的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栋,说是因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吕国栋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文雄提供担保。陈文雄找到他的小学同学王卫东,说是因四海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向吕国栋临时借款5万元,7月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卫东为借款作担保。王卫东由于与陈文雄以前是同学关系,而四海贸易公司实力雄厚,遂同意作担保。王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吕国栋见王卫东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吕国栋与陈文雄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文雄填上了四海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公章。在保证人一栏,王卫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文雄拿到款后,即用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文雄无力偿还借款,吕国栋要求保证人王卫东还款,王卫东则认为自己是因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问题: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以下几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是陈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名称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陈文雄用四海贸易公司与吕国栋之间的借款关系;三是王卫东与吕国栋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四是陈文雄与王卫东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本案中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吕国栋只能请求陈文雄返还本金;由于保证合同被撤销后亦是无效的,所以王卫东有权拒绝为陈文雄偿还借款本息。另外,陈文雄盗用四海贸易公司的名称,应承担侵犯名称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选择题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王某的母亲记得他是8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8月30日。依法,王某的出生日期为( ) A 8月27日 B 8月28日 C 8月29日 D 8月30日 答案:D
2.郑某因家庭关系不和睦,心情烦闷,于是离家出走到外省务工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六年后因思念家乡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李某,郑某与王某的两岁的女儿郑芯已由张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郑某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 )
A 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B 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张某对郑芯的收养关系 D 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用的住房 答案:AD
3.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 受孕 B 出生 C 年满10周岁 D 年满18周岁
答案:B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依照我国现行法,下列人中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是( ) A 聋子 B 瞎子 C 傻子 D 瘸子 答案:C
2.张某年仅9岁,在某小学读书。张某的邻居何某已经20岁。一日何某为了逗张某玩,将自己一个飞机模型送给张某。几天后,何某又开始后悔不该将飞机模型送给张某,于是找张某索要,认为张某才9岁,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未经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赠行为无效。对于何某的主张,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因为张某的行为需经其监护人代理才能生效 C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有无行为能力与行为效力无关 D 何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因为张某在赠与物交付后即丧失撤销权 答案:C
3.依照我国现行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应依据()进行 A 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
B 本人的智力和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 C 行为涉及的财产数额 D 行为的方式 答案:ABC
4.张某,15周岁,系某重点大学少年科技班学生,少年早熟,平常语言老练,对生活有自己的一套想法,偶尔在网上周刊上发表文章,赚取一定的报酬,一次,骑车撞伤了人,就是用自己的稿酬1000元支付的医疗费。下列关于张某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 张某已经具有了意志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张某已经具有了责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张某已经能够赚取相当的稿酬,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张某已经达到一定年龄,具有一定识别力,为限制民事能力人 答案:ABC
5.齐某,男,21岁,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经常在外惹是生非,其父母为此非常烦心,向一法律工作者求助,以下该法律工作者向齐某父母的解答中不正确的是() A 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齐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身亲宣告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法院宣告之后,齐某即不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不再发生民事法律后果
D 齐某在法院宣告之前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BCD 第三节 监护
1.甲乙为兄弟,父母双亡,甲已参加工作,乙12岁,乙在父母死后暂居叔父家,现在甲和叔父都不愿意监护乙,乙的监护人是( ) A 甲
B 叔父
C 甲或者叔父
D 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答案:A
2.张某1987年9月2日出生,2005年6月伤害李某,医药费5000元,2006年3月张某开办了网吧,2006年4月李某起诉之。承担责任者为( ) A 张某 B 张某之父
C 主要由张某承担,其父补充 D 主要由张父承担,张某补充 答案:A
3.监护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 A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 C 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 监护人自行辞去监护 答案:ABC
4.甲2001年离家出走,渺无音讯。2005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2007年,妻乙带产改嫁,童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200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200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戌。现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A 乙 B 丙 C 丁 D 戌 答案:BD
5.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后乙的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 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 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 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AC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1.某公司业务人员甲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甲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广州。2003年1 月甲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甲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甲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 深圳 B 北京 C 上海 D 广州
答案:B
2.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半年生还。法院根据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已另嫁,曾取得遗产房屋一间;甲父、甲子各分得遗产价值4000元、3000元。现甲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妻之一间房屋可不返还
B.甲子之3000元中有一辆自行车,现被盗,价值200元,可不予返还 C.甲父之4000元中有一彩电,由李某以1800元购得,李某可不予返还 D.甲子之3000元应予全部返还 答案:BC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A 有效 B 无效
C 部分有效
D 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 答案:A
2.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A 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B 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 婚姻关系中止 D 继承程序开始 答案:B
3.王某与刘某为夫妻,生有一子。王某因到科威特经商曾向周某借款20万元。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王某失踪,下落不明。2年后,周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对王某的失踪宣言,但在谁为王某的财产的管理人上,其妻刘某和其母谢某发生争议。本案中,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应为谁() A 刘某 B 谢某
C 刘某或谢某 D 刘某和谢某 答案:A
4.甲失踪5年,经其妻乙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此后,乙与丙结婚。2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 A 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 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C 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D 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答案:B
名词解释
1.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去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法人的对称 2.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
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4.监护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简答
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答:(1)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成年人。
(2)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行或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进行1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居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其民事权利只能通过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不满1周岁的幼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2.简述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要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2)宜告失踪的要件和程序: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宜告失踪。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失踪人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等。 (4)撤销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有下落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3.简述宣告死亡。
答:宣告死亡,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其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3)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法律后果同生理死亡。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回财产。 4.比较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答: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的,只有在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民事行为,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2)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通过自已的行为依法行使具体的民事权利或履行具体的民事义务。二者的区别在于:(1)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人都有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