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章节练习题v2.0(8)

2020-05-24 09:54

(2)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3)复代理权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

理权。

4.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1)存在无权代理行为。(2)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错。 5.简述无权代理行为与无权处分行为。 答:无权代理行为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无处分权人实施的处分某种权利的民事行为

两者区别如下:从性质上看,两者均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行为人都是在欠缺某种权利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只是无权代理行为人欠缺的是代理权,而无权处分的行为人欠缺的是处分权。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以谁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的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是以权利人或他人的名义实施相关的民事行为。

案例分析题:

1、200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某美术学院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200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裱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2)赵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答:(1)《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20付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2、A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Y是其邻居,平时以采集山药为生。2008年10月Y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听说这种草药在上海的价钱较高,正好A要到上海出差,于是Y就委托A将草药带去卖掉。A却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B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A将草药卖给他,并表示愿给A200元好处费。结果A以低于上海市场近5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B,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Y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B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B家来看病的Y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Y。Y遂要求A和B赔偿自己损失。

问题(1)A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2)Y是否有权要求A和B两人赔偿?为什么?

答:(1)A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委托A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A却将草药卖给B,这本身就是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A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Y的利益;A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B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B,并相约共同欺骗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Y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A与第三人B应对Y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王某与华某(女)于1992年结婚。200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2)该房屋华某是否享有产权?

答:(1)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选择题: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证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则甲的诉讼请求()

A不可以得到支持,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 B可以得到支持,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得到支持,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得到支持,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2.诉讼时效一般只对()产生法律效力。 A请求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支配权 答案:A

第二节诉讼时效

1.甲为某城镇居民,其住宅楼前设有卖点的油条摊,甲经常下楼购买油条。一天早上,。甲

买油条时不慎碰翻炸油条的油锅,被烫伤,1年零9个月后,甲到法院起诉,要求卖油条者赔偿其损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甲的理由不充分 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 C.法院依法受理

D.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 答案:D

2.1981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袭击打成重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1999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人是李某,这时张某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 )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

A1982.1.1 B2000.6.30 C2001.1.1 D2001.6.30 3.下列各项中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D.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答案:ABCD

第三节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 )存在的期间。 A.民事诉讼权利 B.民事实体权利 C.民事请求权

D.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答案:B

2.关于除斥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法律直接规定

B法定期间经过实体权利消灭 C为不变期间

D不得中止、中断,但法院可酌情予以延长 答案:ABC

第四节期限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实体权利 B胜诉权利 C起诉权 D起诉权和实体权利 答案:B

2.甲于5月10日同乙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甲将货物交给乙保管。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

A.5月10日 B.5月12日 C.5月14日D.5月25日 答案:D

3.以下哪一项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A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B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C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D当事人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答案:C

名词解释:

1.时效

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3.除斥期间

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 4.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5.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前者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后者无时间发生的限制,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期间的任何阶段。(2)法定事由不同。前者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后者的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是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后者是使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2.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实效。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诉讼时效在民事时效制度中,属于消灭时效范畴,区别于取得时效。两者区别在于:(1)所依据的事实状态不同。诉讼时效依据的是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事实的连续存在;而取得时效依据的是非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事实状态。(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的届满导致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之权利的消灭,即胜诉权的消灭;而取得时效的届满导致特定权利的产生。(3)适用的范畴不同。诉讼时效是对债权而言,适用于财产请求权的存在或丧失;而取得时效是对物权而言,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和丧失。 3.简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特征是:(1)它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2)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受领。(3)它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协议变更。 4.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

答:(1)促使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2)避免证据灭失。因为一种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致证据湮灭、证人死亡,此事实状态是否合法,殊难证明。 5.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1)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2)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为形成权,如取回权、放弃权、撤销权等。(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此外,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可视为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而不是创设新的权利。至于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抛弃利益的行为则可创设某种权利。(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可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案例分析:

200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胡某回国。201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答:(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201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2.甲、乙系同事,2002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5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2006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问题:(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05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06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


民法的章节练习题v2.0(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食堂卫生管理所需台账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