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三违”、矿定一般“三违”、矿定较轻 “三违”共六类分别界定、分类查处。具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一)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附件1)。
(二)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附件2)。 (三)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附件3)。
(四)谢桥矿矿定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附件4)。 (五)谢桥矿一般“三违”行为的界定(附件5)。 (六)谢桥矿较轻“三违”行为的界定(附件6)。 第三章 反“三违”信息处理程序
第六条 所有人员查到“三违”必须告知“三违”本人,现场安监员必须同时填写信息单,信息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姓名、工种、单位、安全帽帽号或人员定位识别卡号、发生时间、地点及详细情节、触犯条款,查处人、被查处人必须在信息单上签名。凡拒签的,取消“三违”仲裁资格。同时由现场班队长签字确认。安监员查到“三违”,必须现场第一时间向安监处安全质量信息站报告,班后及时将“三违”信息单投送到信息站设立的“三违”举报箱。其他人员查处“三违”,班后及时将“三违”信息单投送到“三违”举报箱。
第七条 自主查“三违”的汇报程序
各单位自主查出量化考核指标内的矿定一般及以上“三违”行为,以科级为单位,每周四报送安监处,报告单必须由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告单详见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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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监处即时对查处“三违”情况进行统计,并汇总成“谢桥矿三违查处通报”报安监处领导进行审核,并在安全预警管理平台上发布,供分管领导、各单位查阅、了解。安监处要专门建立管理人员反“三违”档案及“三违”人员记录台账。
每周五,安监处把矿查“三违”信息资料通过协同办公平台传给职工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周一前把“三违学习通知单”送达“三违”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接到“三违学习通知单”后,于周一上午由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领“三违”人员到职工培训中心报到。职工培训中心通知保供队矿灯房于每周一夜班结束后,将待培“三违”人员的矿灯加锁,待“三违”人员培训合格后,及时通知保供队解锁。
第四章 “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九条 自查“三违”,由各单位根据“三违”情节,对照界定标准直接认定,安监处审签,错误的进行纠正。集团公司严重“三违”行为,报矿仲裁小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十条 矿查“三违”,由安监处根据“三违”情节,对照界定标准进行初步认定。凡认定为集团公司严重“三违”行为的,必须提交矿仲裁小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五章 “三违”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矿查“三违”处理
(一)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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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职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清退后其它驻矿单位不得录用。并对互联保人、现场班长、跟班副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0元/人次,工程承包单位、专业化队伍,对单位罚款2万元/人次。同时,视情节给予负有责任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行政处分。专业化队伍比照本矿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
(二)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处理
年度内,在册职工第一次离岗培训1个月,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第一次离岗培训1个月,第二次予以清退;工程承包单位职工第一次罚单位5000元,第二次予以清退并罚单位5000元,清退后其它驻矿单位不得录用。专业化队伍比照本矿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
(三)违章指挥的处理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矿定较严重“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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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在册职工及劳务派遣工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离岗培训3个月,第三次离岗培训半年;工程承包单位职工第一次罚单位3000元,第二次予以清退并罚单位3000元,清退后其他驻矿单位不得录用。专业化队伍比照本矿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
(五)矿一般“三违”处理
年度内,在册职工及劳务派遣工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第三次罚款2000元,并处离岗培训1个月;工程承包单位职工第一次罚单位1000元,第二次罚单位3000元,第三次予以清退并罚单位5000元,其它驻矿单位不得录用。专业化队伍比照本矿单位拿出处理意见,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月度内发生2次一般“三违”的,按矿较严重“三违”处理。
(六)矿较轻“三违”处理
每次罚款300元,不进“三违”学习班学习,不计入“三违”人员所在单位指标。
(七)矿查“三违”人员受矿处理处罚后,各单位严禁进行二次处理处罚,否则,视情节给予单位党政正职3000~5000元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纪委负责监督,每周通报检查情况。
(八)每月15日前,安监处将专业化公司上月“三违”查处情况以矿文函告专业化公司及集团公司安监局,专业化公司必须及时向矿及集团公司安监局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自查“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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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自主查出量化考核指标之内的集团公司严重“三违”、84条较严重“三违”及矿定较严重“三违”,一律报矿处理,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罚款标准为:第一次,84条较严重“三违”800元、矿定较严重“三违”500元;第二次、第三次按矿查处理。自查矿一般“三违”、较轻“三违”,分别由单位自行罚款300元、200元,单位内部帮教,不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二)自主查处的各类“三违”,不计入矿对单位各类先进评比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凡受到矿定较严重、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处理的人员,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必须把查处的“三违”作为案例,纳入班前学习教育内容,进行剖析。
第十五条 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做好离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和档案建立工作,每月与安监处“三违”台账核实。
第十六条 鼓励职工举报 “三违”行为,对举报查实的给予重奖。举报职工一般“三违”、矿定较严重“三违”、84条较严重“三违”、安全管理红线的,每次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奖励。矿纪委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安监处配合,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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