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谢桥煤矿2015年安全一号文(7)

2020-05-24 10:35

给予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的测气员、安监员、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6个月,并分别罚款3000元。

(三)瓦斯超限事故

1. 3%及以上超限且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事故(打钻喷孔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6;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的测气员、安监员、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并分别罚款2000元。

2.发生低值瓦斯超限(2%≤瓦斯超限浓度<3%)事故。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并扣除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系数1.0,扣除班(队)长、书记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6,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6;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6个月;给予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的测气员、安监员、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并分别罚款1500元。

3.瓦斯超限浓度<2%、T钻≥3%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实验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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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8,扣除班(队)长、书记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5,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5;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的测气员、安监员、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并分别罚款1000元。

(四)重大非死亡事故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6;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离岗培训3个月。

(五)较大涉险事故

发生经矿调查认定的较大涉险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班长撤职处分,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0.85倍执行;给予矿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5;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离岗培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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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管理失误造成的事故

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撤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降职处分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

因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失误、违背技术原则,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给予编制人员、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人员、负责审批的技术负责人罚款2000~5000元;给予参与审批的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罚款1000~3000元。

(七)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严重重伤、重大非死亡、死亡事故的,比照事发单位同类型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与产品质量问题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微伤事故

发生损失工作日<30天的微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及现场跟(带)班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九)轻伤事故

发生30天≤损失工作日<105天的1人次轻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安监员分别罚款1000元;给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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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分配系数扣除0.5,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

月度内发生2人次轻伤事故,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

(十)重伤事故 1.一般重伤事故

(1)井下发生1人损失工作日≥105天的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6个月,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降职处分;给予科区(队)党政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1.0,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离岗培训1个月。

(2)地面发生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一般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分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党政负责人降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1.0;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

额的0.85倍执行。

(3)年度内发生2人次一般重伤事故,除按上述标准罚款外,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

2.严重重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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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班(队)长、书记、科区(队)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离岗培训3个月。

(2)地面单位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严重重伤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6个月;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科区(队)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降职处分、正职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

(十一)死亡事故

1.井下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个人违章造成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离岗培训6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科区(队)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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