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谢桥煤矿2015年安全一号文(8)

2020-05-24 10:35

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离岗培训6个月。

2.地面生产死亡

地面单位发生1人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个人违章造成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

3.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个人违章造成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负有责任的互联保责任人待岗1年;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科区(队)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负有责任的现场安监员待岗1年。

(十二)严禁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凡触犯安全管理红线,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均不得在集团公司其他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年度内第二次触犯集团公司较严重“三违”的予以清退。

(十三)严禁违章指挥。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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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违章指挥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高值瓦斯超限事故,给予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违章指挥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

(十四)职工触犯安全管理红线造成安全事故, 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 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1.0万元;职工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造成安全事故, 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 另行扣罚班(队)长、书记各0.5万元;科(区)、班(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 在按规定问责的同时, 另行扣罚科(区)长、书记各1.0万元。

(十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处理的各级管理人员,年度任职期内(含工作调动)责任追究实行累计考核。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降职、撤职处分人员的后期任用,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十六)被处理转入待岗的人员,待岗期间有关待遇按《员工内部待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七)专业化队伍发生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瓦斯超限浓度<2%、T钻≥3%或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实验造成的瓦斯超限浓度≥3%的超限事故,由矿组织调查,比照本矿处理意见,函告其专业化公司执行。

二、安全处罚

(一)安全事故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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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矿单位月度结算的计件工资25%作为安全结构工资(以二级管理的班、三级管理的队为考核单元)。发生严重重伤、死亡、重大非死亡、瓦斯超限事故,取消事故班(队)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1人,减发事故班(队)当月50%安全结构工资;发生轻伤事故每1人,减发事故班(队)当月20%安全结构工资。

2.专业化队伍发生严重重伤、死亡每1人,重大非死亡、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罚款20万元。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严重重伤、死亡每1人,重大非死亡、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罚款50万元,并对该施工头的工程承包队伍清退出矿。专业化队伍、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每1人,罚款5万元。

3.发生一般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瓦斯超限事故,对各包保部门根据人员数量情况,每次给予罚款2000~5000元。发生一般重伤、低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罚安监处1万元;发生重大非死亡、严重重伤、高值瓦斯超限事故,每起罚安监处3万元;发生死亡事故,每起罚安监处5万元。

(二)其它责任处理处罚

1.因违章、操作不规范发生微伤以下事故及未遂事故,视性质给予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或送“三违”学习班学习处理。

2.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岩性探测、矿压观测、顶板巡视的,给予单位技术负责人或现场施工负责人罚款500元,直至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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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锚杆(索)预紧力及卡缆螺栓扭矩达不到规程措施规定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处,责任人罚款500元。

4.对每月1次强制性检修制度不安排落实的,给予机电办主任罚款3000元,分管矿长、分管副总各罚款2000元。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机电办制定的月度机电设备强检计划进行强检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党政负责人行政处分并罚款1000元,属工程承包单位的罚款2万元,且当月必须补检。

5.工程承包单位从业人员不持有效入井证上岗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人。

6.职能部门不按期报送口内隐患排查结果的,给予职能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7.因检查不认真导致重大隐患漏检的,对检查人员罚款1000元。

8.检查问题较多或同类问题重复出现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20000元,同时对单位党政正职罚款500~2000元。

9.对各类检查查出的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条罚责任单位2000元,罚责任人500元。

10.矿查隐患挂牌的,罚责任单位3000元,罚责任人、分管副职及党政负责人各500元。

11.上级部门查出较大隐患或隐患挂牌的,罚责任单位2万元/条,罚责任人、分管副职及党政负责人各2000元/条。

12.上级部门检查对矿罚款的,罚款额的80%由责任单位承担、20%由责任单位科级管理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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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挂牌隐患不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每推迟1天,加罚单位2000元,责任人、分管副职及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不整改的,给予分管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

14.挂停止作业牌后,仍继续作业生产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在岗职工待岗半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并对单位罚款2万元;藏匿、损毁“停止作业牌”的,给以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元。

15.同一区域内多家单位交叉施工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给予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三、安全奖励

(一)开展“安全合格班队”评选活动(附件七) (二)月度矿井实现安全五个零(零死亡、零重大非死亡、零瓦斯超限、零严重重伤、零一般重伤)目标,给予安监处适当奖励。

(三)季度内,全矿实现“无死亡、无重大非死亡、无瓦斯超限、无严重重伤、无一般重伤”目标,矿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涉及本矿单位的个人罚款或工资扣减,一律从本人应发工资中扣除,直至扣满金额。煤监机构、集团公司因同一安全事故对同一人的经济处罚以最高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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