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1.规范安全事故汇报
(1)规范工伤事故汇报。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新发工伤事故管理的规定》,规范新发工伤报告、救治、调查、统计、分析。
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现场第一时间向矿调度汇报。否则,属微伤(指需要当班上井医治和影响第二天正常出勤的工伤)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属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工人离岗培训3个月,干部就地撤职。
严禁隐瞒工伤事故(当班不报的视为隐瞒)。隐瞒轻伤事故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在岗职工离岗培训半年,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隐瞒重伤、重大非死亡或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虚报工伤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待岗1年。凡隐瞒工伤事故,取消(追缴)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励。
(2)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汇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20分钟内现场向矿调度汇报,否则视为迟报事故,当班不报的视为隐瞒事故。矿调度所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和矿值班人员汇报,分管领导和矿主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组织工伤救治、事故处理、现场保护等工作。矿调度要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及时逐级上报。
2.规范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管理对口的原则,实行“谁负责、谁追查、谁处理”的事故查处制度。对所有事故的查处均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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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要查清设计、规程、措施有无违背技术原则,安全培训是否到位,有无触犯安全管理红线行为,有无较严重“三违”行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行为。按规定追究管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1)一般性生产事故,当日矿值班主持,调度所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2)发生掉电、掉道、掉顶(垮棚)、监控误报事故,由当日矿主值班主持,机电办、调度所、生产技术科(工程科)、通防科对应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追查,并依据矿相关规定拿出处理意见,进行通报。
(3)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由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副总牵头负责,召集当日矿值班、专业科室按照分级查处的原则进行查处。
(4)质量事故,根据事故轻重,分别由分管副总、安监处长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进行追查。
(5)技术事故,根据事故轻重,分别由分管副总、总工程师牵头,相关职能科室参加进行追查。技术事故的追查,必须从设计源头、规程措施编审、现场技术管理、技术要求在施工过程的执行落实等环节上彻查。
(6)一般重伤及以下工伤事故,由安监处牵头查处。 (7)地面交通事故,由保卫科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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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是管理人员给予撤职处分,待岗1年;是专业技术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管技岗位;在岗工人待岗1年;是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四)建立安全事故剖析制度。发生一般重伤及以上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或因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多发、安全生产被动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矿长要在安全办公会上剖析、做检查。
(五)严格执行“一矿一制”
1.凡在矿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其安全管理及施工行为。发生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合同),追究施工单位安全及经济责任, 视情节追究相关管理部门责任。
2.严格单项工程承包队伍的准入机制。主管职能部门要严把施工队伍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关,凡审查把关不严的,给予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2000元,直至行政处分。单项工程完成后,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安监处、纪委、使用单位等共同进行验收。
(六)鼓励职工全面参与安全监督活动
严格执行矿《安全生产违规违纪举报的规定》,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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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安全生产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500~5000元。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矿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一.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制度
二.管理部门连带安全责任追究范围 三.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四.严重重伤的界定
五.关于印发谢桥矿三违管理规定的通知
六.关于安全管理动态监管月度考核的实施意见 七.安全合格班(队)评选办法
2015年1月1日
抄送:矿副总以上领导。
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办公室 2015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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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全责任追究和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责任追究
(一)瓦斯、煤尘爆炸或煤与瓦斯突出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
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6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党政负责人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并取消当月工资分配倍数;给予直接责任人、互联保责任人及负有现场监管责任的测气员、安监员长期待岗,分别罚款3000元。
(二)发生瓦斯异常涌出超限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的(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发生井下着火,造成人员伤害或采掘工作面封闭;发生立井乘人时坠罐、斜井人车乘人时放滑;发生冒顶或透水堵(埋)3人及以上且人员被困超过8小时;透(突)水造成矿井水平一翼及以上停止生产的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
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书记,分管或现场跟班副职及党政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3个月,并取消班(队)长、书记、党政负责人当月工资分配倍数,副职按正职扣减后工资总额的0.85倍执行;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分配系数0.8;给予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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