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业务收入
1.房屋出租收入
(1)出租收入是否抵顶工程款、抵顶银行贷款利息,未确认收入。 (2)出租收入(如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周转房手续费收入等是否不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入账或计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贷方,未确认收入。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给关联方,未按规定计税。
(三)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1.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在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2.中途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支付境外公司来华提供咨询、设计、施工等劳务费,是否未按规定代扣营业税。
4.合作建房是否按税法规定足额纳税。
5.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不计销售收入。
6.其他
(注:上述若干问题也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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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
(二)(建筑业营业税)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企业收到款项才确认收入、申报缴纳税款,按收付实现制来做账。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未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工程开工后是否未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认收入。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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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纳税。在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已经发现多起没有将甲供材缴纳税款的事例。
4.是否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否未结转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取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有的纳税人将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收取租金,没有进入企业账面核算,而是直接坐支这部份收入。在2012年10月1日以前的,这部份缴纳营业税,在之后发生,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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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这种情况发生在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工程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以房抵债的情况。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附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主要是挂靠工程管理费不做收入。
11、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开具发票、缴纳相应税款。工程也经过决算了, 留下一部分(一般为5%)左右的保证金,不开票,不挂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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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不申报税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实际已缴纳增值税是否足额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国税查补或评估缴纳增值税是否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出口企业免抵增值税是否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已征用土地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严格按财税2006年186号文件执行。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租用农村集体组织土地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实际占用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1.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中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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