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房地产自查提纲(4)

2020-06-21 13:55

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中房产是否申报房产税。

3.购买土地价款- 无形资产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去年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种情况, 就是将购买土地价款-无形资产计算房产税时,将政府返还款冲无形资产,减少了无形资产价值。 5.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产价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四、印花税

1.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是否申报缴纳印花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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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4〕150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应税凭证类型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

计税依据 产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

核定比例 80% 50% 100%

适用对象 工业 商业 房地产开发业

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经营收入 建设安装工程

工程结算收入

承包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 财产保险合同 借款合同

保费收入 借款金额

100% 建筑安装业

100% 100% 100%

运输业 保险业 金融业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缴纳印花税。

3.土地出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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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自查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自查项目如下:

1.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2.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3.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8.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9、管理费用或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的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组织职工旅游是否并入当月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未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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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注意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和方法(特别注意费用扣除标准,年终奖的计算方法)。

六、土地增值税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注意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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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七、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检查各项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收入方面(房地产业)

除前述营业税部分的相关问题外,还应检查: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毛利额,计入当前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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