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改造方案审批
(1)提出申请。改造主体根据已编制的“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附件1),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申请,由县(市、区)“三旧”办受理;
(2)方案公示。县(市、区)“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3)审核上报。县(市、区)“三旧”办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县(市、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请示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汕尾市“三旧”办受理。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汇总改造方案上报汕尾市人民政府审核。
(4)方案审议。汕尾市“三旧”办受理后会同汕尾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经信、房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并将改造方案及审议意见提交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
(5)方案审批。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的,汕尾市“三旧”办以汕尾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改造主体。涉及集体转国有的,改造主体应持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国土部门申办集体转国有手续,按有关规
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涉及历史不规范用地完善征收手续的,由汕尾市“三旧”办汇总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 1. 基本原则
(1)市场主体收购土地实施改造的,收购人与有关土地权利人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经土地、房产交易机构鉴证,落实了相关补偿安置措施;
(2)已依法办理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土地,必须分别征得土地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或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必须依法办理房地产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
(3)采取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必须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合作改造主体组成联合体,共同编制改造方案。
2. 项目审批。土地使用权人实施改造项目,对于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对改造方案的审批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改造项目的审批流程实施。其中,国有(集体)企业或国有(集体)资产占主要成分的企业自行改造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的,由企业分别向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
产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上报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就有关改造事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明确是否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
(3)采取与市场主体合作方式实施改造的,在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必须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合作主体(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人选择的合作主体必须经市属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企业应在申请改造项目的同时,拟订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市、县(市、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国有资产处置方式的有关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三旧”改造方案的实施
(一)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改造项目,改造主体持“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直接向市直有关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1.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手续、土地归宗、确权登记、土地公开(协议)出让(转让)手续、补交地价款等事项;
2. 向城乡规划部门申办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
4. 向发改部门申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涉及旧村庄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村(居)集体提出申请(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附件2的规范格式),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材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后实施改造;
7. 按规定应办理的其他手续。
(二)改造主体在县(市、区)“三旧”改造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下,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第六条 完善历史不规范用地手续
“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不规范用地,是指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经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直接完善土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条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条件: 1. 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
3.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
4. 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
5. 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6. 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和政策完善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三)为实施旧城镇改造,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改造的,在取得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同意并落实上盖建(构)筑物等有关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
(四)旧城镇、旧厂房改造中,现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要求完善征收土地手续并实施自行改造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要求,汇总使用单位或使用人上报的改造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