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5)

2020-06-30 10:32

3. 委托办理的,提交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等申请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或认证,非中文文本材料,须同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 改造项目范围内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应先向房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上盖物注销登记手续;

5.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6. 若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地役权登记的,必须分别征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注销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手续;

7.《土地登记申请书》可在土地所在地国土局(分局)领取。 附件6:

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旧”改造应根据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性质、改造模式,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确定改造主体,意见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造建设,不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指定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建设单位。

二、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且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按程序确定规划条件、按规定完成改造方案报批等前期工作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联合改造、市场主体收购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其申请人可确定为改造主体。

三、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市直国有企业、市直各类资产经营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统一组织实施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政府投资改造、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等,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改造主体。主要方式包括:1. 在拆迁阶段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企业承担拆迁任务,拆迁资金由政府支付;拆迁完毕且符合供地条件后,再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2. 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合作进行土地储备开发,土地储备开发费用(包括拆迁费用、土地整理费用等)由合作方垫付;在符合供地条件后由国土部门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合作方按约定收回垫付成本费用并参与收益分成。3. 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其他方式。

四、对具有良好信誉、资金雄厚、富有改造工作经验的企业,有意参与“三旧”改造的,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改造前期的准备工作。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经公开公布的改造项目,若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若干个有意参与者的,则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对企业信誉、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评审、筛选,好中择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开发的,在确定开发条件的前提下,拟改造情况、合作主体的选择标准、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通过确定合作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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