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操作方法(6)

2020-06-30 10:32

三、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又确需保留为集体土地性质的,收件材料参照本条第一点适当简化,其中: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提交材料不变。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 完善手续申请报告;

2.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3.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4. 项目的规划意见;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7.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变更现状图和最新现状图); 8. 用地红线图; 9. 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 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3.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4. 项目的规划意见;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 变更前后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 7.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8. 勘测定界图; 9. 其他需要的材料。 附件5

“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 使用权登记程序

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尾市人民政府《汕尾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汕府办〔2010〕22号)有关规定,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市场主体可以收购相邻多宗地块进行集中改造。“三旧”改造中涉及分散土地合并归宗问题,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市政府审批。

一、办理程序

1. 转让方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国土局(分局)申请,证件资料齐全的,予以登记收件,发给申请人收件回执;

2. 国土局(分局)初审、复审(5个工作日);

3. 市局复审、核准(涉及分局初审的5个工作日); 4. 上报市政府审批;

5. 在土地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缮证、计费、盖章(1个工作日内完成);

6. 发放土地证书。

注:1. 本《程序》适用范围为市城区(包括红海湾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2. 市区按新规划范围划定中心区范围,属市中心新规划区范围内的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属新规划区范围外的向市区分局申请;

3. 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从补齐资料之日起办理时间顺延。 二、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申请报告书;

2. 申请人(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属法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 批准土地合并归宗用地批准文件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4.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5. 拟收购合并归宗前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内容);

6.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已落实补偿安置的依据;

7. 原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8. 若涉及划拨改出让、改变土地用途等需补交地价款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9. 属转让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属转让公司法人财产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10.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 财政和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3. 其他证明材料。

注:1. 以上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验核并由申请人和经办人签名,属法人的加盖单位公章;

2. 法人证照应以未被管理部门吊销方为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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