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协议补偿情况
包括地块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情况、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违法用地处罚情况、或自行改造主体与土地原权属人达成的补偿或收购协议情况。
5. 土地拟改造情况
包括供地方式、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具体的用途和产业)、地块改造的规划设计条件、保障性住房建设、预计年产值(或改造后的综合效益情况)等情况。
6. 改造成本与融资情况
包括项目改造预算总成本,各项单元工程的内容及其成本;改造资金的来源渠道等等。
7. 建设的时序 附件4:
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一、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用地确权需具备的资料,除土地登记需提交的普遍性资料,还需另外具备以下资料:
1. 确权申请;
2.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包括“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示意图);
3.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书;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现状图和最新现状图);
6. 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变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 政府完善征地手续申请报告; 2. 征地协议书(原件);
3.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4. 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9. 土地利用现状图(包括变更前后现状图); 10. 用地红线图; 11. 其他需要的材料。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之间的,用地报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 政府用地请示文件; 2.“一书四方案”; 3. 征地听证材料;
4. 征地协议书(原件);
5. 征地预存款证明或兑现征地补偿安置的凭证;
6. 违法用地处理(处罚)决定书(属罚款的,需提交接受处罚凭证);
7. 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8. 劳动部门关于征地社保意见;
9.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10. 项目的规划意见; 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2. 变更前后对照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13. 证明变更时间的航片或正射影像图; 14. 用地红线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5. 其他需要的材料。
注: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
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并无需提供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用地申请文件;
2. 农村集体提出自愿改变为国有的申请;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涉及到村民利益事项有关规定的表决意见;
4. 集体建设用地合法证明(土地证或用地批文);
5.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
6. 项目的规划意见;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 土地利用现状图; 9. 用地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