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各级“三旧”办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办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汕尾市“三旧”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汕尾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汕尾市“三旧”办反映。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需提交的资料》; 2.《“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 3.《“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4.《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5.《“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 6.《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
7.《汕尾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改造主体申请审批“三旧”改造方案
需提交的资料
1. 改造主体关于要求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书面请示;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改造或与其他单位合作改造的,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经街道(镇)核实的申请材料及成员大会过半数(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同意“三旧”改造方案的书面材料;
3. 国有、集体企业需提交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4. 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5. 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包括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6. 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改造效果图; 7.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有关资料;
8.“三旧”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9. 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附件2:
“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内容
一、县(市、区)初审内容
(一)县(市、区)各部门依据职能,校对改造方案有关内容与项目申报阶段的有关情况是否一致;
(二)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要求(或各项建设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核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四)核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需拆迁的户数、建筑面积、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五)审核拟改造项目在节能减排、符合环保标准和完善环境功能方面的情况;
(六)审核拟改造项目在产业升级、加快商贸、物流等现代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七)涉及旧村居改造的,审核在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的情况;
(八)审核拟改造项目在文化保护方面的情况及采取措施; (九)审核改造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市审核内容
(一)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初审意见;
(二)对审核项目改造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公共绿地、用于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情况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意见; (三)对改造方案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符合环保要求、优化城乡环境、促进文化建设,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
(四)对改造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 附件3:
“三旧”改造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1. 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具体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土地权属情况、土地使用方式、房屋产权情况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况。
2. 规划情况
包括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是否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包括该地块现用途情况,使用情况(属于不同用途的,分别列出用途、面积及使用单位)。现有建筑面积、容积率、年产值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