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综合防治安全技术措施(18)

2020-11-27 11:27

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检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井筒、平硐、主要绞车道及各水平车场,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井下严禁使用灯泡、电炉等烘干设备。矸石山的防火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 2005 162号)文件的规定。

2、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采用暖风炉、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的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井上及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臵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材料和工具。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除紧急情况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作业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洒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附近20m范围内巷道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在煤巷及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4、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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