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施工合同(13)

2020-11-27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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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节 计量规则

第45条 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本合同计价规则约定的 省相关专业定额的规定计量,若定额中没

有的项目按实际施工的净量计算。

第46条 建筑面积是重要的经济指标和重要的结算数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提交详细的计

量清单的书面版及电子版。

第47条 无论是预算造价,还是结算造价或洽商造价,乙方均应提交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书面版及

EXCEL电子版)

第9节 索赔与洽商

第48条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洽商)时,要有正当索赔(洽商)理由,且有索赔(洽

商)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49条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

成工期延误、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洽商):

1. 索赔(洽商)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提出并填报《施工现场同期记录

签证》,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内容、应急措施、及事件相关数

据并报甲方和监理机构确认后再在7天内提交甲方备案。施工同期记录签证的内容与合

同内容重复的签证无效;违反合同条款的签证无效,缺少项目总经理审批签字的签证无

效。 对于没有到甲方备案的《施工现场同期记录签证》,甲方的结算工程师有权不采

用其作为索赔(洽商)的证据。

2. 索赔(洽商)事件导致工期变化时,乙方应在索赔(洽商)事件发生28天内填写《工

程临时延期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报审;甲方和监理机构在收到乙

方送交的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洽商)理由和证

据后出具《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或《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

3. 索赔(洽商)事件导致费用变化时,乙方应在索赔(洽商)事件发生28天内填写《费

用洽商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报审;甲方和监理机构在收到乙方送

交的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洽商)理由和证据后

出具《费用洽商审核报告》。

第50条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同样

的时限向乙方提出索赔(洽商)。

第10节 最终的结算

第51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之《结算管理规定》。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甲方组织对

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及乙方向甲方移交工程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乙方提交的所有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的资料后,乙方方可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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