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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时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包工程全部完工;
(2)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合格完备(以符合验收时工程所在地的城市档案管
理部门的要求为准)。
3、具备上述条件时,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
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二十八天内(竣工资料不合格的除外)组织
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在乙方、监理机构、勘察、设
计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
4、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
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
工处理,并由乙方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工程竣工后、移交给甲方之前由乙方承担保
管责任。
5、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不按时或不完整地提交竣工资料,若给甲方带来
损失包括甲方逾期交楼应给第三方支付赔偿金的,乙方应该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6、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
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第15节 材料/设备
第82条 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提供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购材料设备的有效的
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应的出厂合格证书,并经甲方和监理机构及相关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投入本工程使用,没有经甲方和监理机构认可擅自在施工中使用的,甲方和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无条件返工或重新使用经认可的材料设备;在施工期及质保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及维修。
第83条 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
备质量负责。如一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应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持有异议的一方负责,否则由采购方承担。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机构清点。
第84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果质量不满足合同质量要求的,不论是否被甲方、或监理机构、
或社会质检部门检测,乙方要赔偿甲方因此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第85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机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
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对于必须修复或拆除的,由乙方实施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86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进行常规的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所有材料的检验或试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派人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和监理机构要求进行超常规的检验或试验时,结果如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如因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