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作业票原件由车间留存,用完后上交到安全科并领取新的作业票,作业票保存期1年。
6.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考核
7.1如发现不按本制度办理作业票的责任单位将进行经济考核10分-50分。
7.2凡未办理作业许可证在作业过程中出现轻微伤害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由公司给予处罚。 7.3 如未办理作业票,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7.4详细考核细则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