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 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行为之一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 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单位有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 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 3 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行为之一的。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未经工 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 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 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 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对收 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 轻微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 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5%以上 3%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 使用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2.5%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建设单位有(三)、 (四)、 (五)、(七)条行为之一 的 责令改正,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未 4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移交 1 个参建单位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