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十六条 举办者推选首届学院董事会,聘任首届学院院长。
第十七条 举办者参加学院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院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由5-9人的单数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2-6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委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首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