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4)

2020-12-16 09:49

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董事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将会议内容提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讨论下列一般事项,应当经到会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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