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语学院章程
核准。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须先由审批机关立案,并于财产清算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学院终止前,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前,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清偿:
退还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以及其他费用;
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第五十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政府投入与社会捐赠部分,由政府处理;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自治区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该组织修改学院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