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作 业 文 件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管理责任,规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促进固定资产合理使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钢公司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3、定义和术语
3.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具有独立作用的完整资产。(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2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具有独立作用的完整资产。(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3.3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和机器设备。
3.4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而正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公用事业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医疗器械、教学机具、农副业机具、宣传用具等。
4、职责与权限
4.1机动能源处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并制订有关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对外处理、封存、报废、租借等,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物管理。
4.2财务处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一级核算和财务管理;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计价;办理增减、转移的签证。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
4.3二级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维护、保管;逐项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做到帐、卡、物、资金四相符;负责固定资产二级核算,建立折旧明细帐,及时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按规定向财务处、机动能源处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GG209-0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