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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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5.5.6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5.5.6.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5.5.6.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5.5.6.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5.5.6.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5.6.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5.6检查与考核
5.6.1固定资产清点: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组织一次全面清点。各资产使用单位每半年必须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核对一次,保证帐、卡、物一致,并将清查情况上报机动能源处。核对中发现不相符时,应查明原因,由机动能源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6.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分别按经济责任制考核给予扣奖处罚。
5.6.2.1未按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
5.6.2.2经抽查发现帐、卡、物不相符,或未设立帐、卡的。
5.6.2.3未经公司机动能源处批准,擅自拆、赠送、外借、变卖固定资产的。
5.6.2.4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发生丢失、短缺的。
5.7本办法实施后,原DW/209SBG21—2002《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
编号:GG209-0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