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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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固定资产财务管理
5.5.1各级财会人员应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转移、调拨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办理财务手续,擅自拆除、调出、赠送、外借、变卖固定资的行为,应制止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5.5.2遵守国务院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规定,各级财会部门要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记录固定资产的动态,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增减、拆旧、大修理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5.5.3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5.5.3.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5.5.3.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5.5.3.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5.3.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5.3.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5.5.3.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5.5.3.7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5.5.3.8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5.4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编号:GG209-00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