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4 + 1) 1) 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2) 法律依据
3) 法定程序(严重违反,才无效) 4) 法定职权(没有超越权限) 5) 无滥用职权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1) 行政监督、检察
2) 行政征收、征用、征购
a) 行政征收:强制、无偿(税、费) b) 行政征用:强制、有偿(财产、劳务) c) 行政征购:强制、有偿(财产)
4) 5) 行政奖励 6) 行政给付
第五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在法律基于正当理由确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政府只有基于正当理由,对人权进行必要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去设定人们经过许可后才能做什么事情,只能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去实施行政许可,其余的都是人们自由的空间。 1) 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2)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 行政许可是赋予被许可人有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4) 行政许可是外部行政行为(排除对行政机关内部,和行政机关管理的人事,财务等活动) 5)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对这一原则的确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3.禁止转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