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务员
1) 概念:依法履行公职 +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 公职的取得:
a) 录用:主任科员以下(×犯罪处罚;×开除公职)。 考试 + 考察 + 体检。 试用期1年
b) c) 职位聘任:专业性较强的职务、辅助性职位。聘任合同(1-5年),协议工资制。 3) 公职的履行:
a)
b) 奖励:嘉奖、计三等功、计二等功、计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c)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d) 上级错误:一般错误的提出意见后执行免责;明显违法的应当拒绝执行
e) 交流:可以在内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f) 回避:职务回避(亲属回避 + 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4) 公职的退出:
a) 辞职:辞去公职(×服务年限/秘密职位/重要公务/审计审查)、辞去领导职务(法定/自愿/引咎/责令)
b) 辞退:年考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机关机构改革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
遵守纪律、旷工连续15天一年累计30天。但是因公致残的、患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性在三期的,除外。
c) 退休:劳动法。工作30年、工作20年距退休年龄5年内,可以提前退休。
d) 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领导成员3年内、其他人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
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 公职的保障:
a) 物质保障(工资福利保险)b) 权益保障(申诉控告):人事处理日复核15日申诉或30日申诉;30日复核决定60日申诉决定。 c) 聘任制公务员:60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服,15日提起民事诉讼。
《公务员法》第100条第3款: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