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前没有答案的一题补充了答案
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应受热时间过长已全部潮解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 1、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
2、出口公司与日商在2001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匹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2002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船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不对。①《UCP500》第9条规定,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②本案我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货款。
1、某公司按CIF鹿特丹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不属于CIF合同性质,合同条款与CIF的性质相抵触。①合同中规定了到货期限,与CIF术语装运港交货、船舷为风险界限的性质相抵触;②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合同则要求实际交货,货到付款。
2、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该发盘是3月1日以特快专递寄出的,3月2日北京公司发现发盘不妥,当天即以电传通知巴黎公司宣告撤回该发盘。问这样做是否可以将发盘撤回?理由是什么? 可以撤回。①《公约》规定,发盘可以撤回的前提是撤回的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②中法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适用于《公约》;③3月2日的电报不会迟于3月日的特快专递送达受盘人,故发盘得以撤回。 、
1、我某公司向外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次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取得货款。我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遭到银行拒绝,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