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前没有答案的一题补充了答案
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银行这样做有理。○我方要求银行拒付,实为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消。○银行处理的是单据,单证相符必须付款,不受合同约束。进口方应向出口方索赔。
2、我方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单价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L/C两个月交货,以不可撤消L/C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电报称:“接受对方发盘,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退回L/C。问A公司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A公司有理。○B公司的电报对发盘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构成还盘,原发盘终止,发盘人不受约束。○A公司未作答复,即对对方还盘未接受,合同不能成立,A公司有权退证。
1、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纽约ABC公司用特快专递作出一项发盘,规定有效期7天,特快专递寄发后3小时,公司业务员发现发盘价格有误,比内部掌握价格低20%,如该发盘为美方接受,将造成5万美元的损失。试问:在此情况下,我公司可采取什么补救措施?为什么?
我方可采取快速通信方式发出撤回或修改发盘的通知,使发盘在送达以前,通知受盘人撤回或修改发盘。因为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但是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发盘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方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为什么?
原因在于我方所遵循的《2000年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存在差异。美方规定FOB Vessel New York条件下,应由买方负担费用办理出口手续。故美方来电要求增加金额。
3、中方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商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A商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我外贸企业直接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如果上述结果是由于我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造成,又该如何处理?
代收行凭信托收据自行借单给进口人,到期不能偿付,应由代收行负责。故我方不能接受代收行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若是后一种情况,则由我方自己承担后果
1、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承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1、被火焚烧的文具用品属于单独海损,被水浸泡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及全部茶叶属于共同海损。文具用品的货主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得到损失的赔偿,因为该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茶叶的货主也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全部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