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11)

2021-01-07 10:00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6.7 处理后分别满足第6.2、6.3、6.4和6.6条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6.8 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1)除符合第6.3条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2)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3)未经处理的粪便;

(4)禽畜养殖废物;

(5)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6)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运行要求

7.1 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进行,不运行作业面应及时覆盖。不得同时进行多作业面填埋

作业或者不分区全场敞开式作业。中间覆盖应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

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

7.2 填埋作业应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

7.3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7.4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

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5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

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

7.6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检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

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7.7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

工作。

7.8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期以及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

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

埋场处置的非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情况及环境

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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