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 16889-2008(13)

2021-01-07 10:00

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13

14 总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铅(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1.3 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

染物浓度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

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

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9.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

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控制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色度(稀释倍数)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CODCr)(mg/L)生化需氧量(BOD5)(mg/L)60 20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悬浮物(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氨氮(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粪大肠菌群数(个/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汞(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镉(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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