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水质工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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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六价铬(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砷(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铅(mg/L)常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9.2 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9.2.1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9.2.2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
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
9.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
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9.4 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
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
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
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0.1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
10.1.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
设,设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
10.1.2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生活垃圾填埋
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0.1.3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
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 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
10.2.1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